1.张某以请客为名用酒将高某灌醉,然后扶高某到一偏僻无人处,将高某的钱包(内有人民币5000元)拿走。张某的行为构成( )。
A.诈骗罪
B.盗窃罪
C.抢劫罪
D.侵占罪
解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以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情况,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本题应选C项。
【答案】C
2.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其停止犯罪的情况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解析:犯罪预备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以,应选AC。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状态。犯罪的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态。
3.以下情况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的同时犯
C.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
解析: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排除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的情况,所以A项不成立共同犯罪。同时犯是指二人以上同时以各自行为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之间无意思联络的情况。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所以选B项。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也不构成共同犯罪。所以选C项。事前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注意题干的要求是选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答案】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