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城镇土地为课税对象,向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划分使用比例分别纳税。
二、课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课税对象是上述范围内的土地。
三、计税铱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
四、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0.5至10元;②中等城市0.4至8元;③小城市0.3至6元;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至4元。
注: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调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每平方米年税额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等。
考虑到一些地区经济较为落后,需要适当降低税额以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需要适当提高税额的情况,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适当提高适用税额标准,但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