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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

2011-07-14 
按照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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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和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征免税问题

  “普通住宅”的认定,一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并对社会公布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的标准执行。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2)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或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和清算问题

  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各地根据本地区房地产业增值水平和市场发展情况,区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商用房等不同类型,科学合理地确定预征率,并适时调整。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及时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征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对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项目,凡转让的房地产的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配比的原则,对已转让的房地产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具体清算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

  (4)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5)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其他规定

  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鼓励规定:

  (1)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2)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签订合同日期以有偿受让土地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3)对于个别由政府审批同意进行成片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项目,其房地产在上述5年免税期以后首次转让的,经所在地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可以适当延长免税期限,在上述免税期限再次转让房地产以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房地产转让,如超过合同范围的房地产或变更合同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部分:

  例题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006年试题)

  A.10%

  B.20%

  C.30%

  D.40%

  答案:B

  解析: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2: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 )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A.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B.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C.国有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D.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答案:A

  解析:土地增值税,只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例题3:土地增值税以( )为计税依据。

  A.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价值

  B.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C.纳税人出租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

  D.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价值

  答案:B

  解析: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土地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例题4: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的速算公式是( )。

  A.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30%

  B.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C.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D.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

  答案:D

  解析: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X 60%一扣除项目金额×35%。

  例题5: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 )。

  A.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

  B.土地开发成本、费用

  C.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D.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

  E.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答案:ABCE

  解析:与转让房地产无关的税金,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例题6:在土地增值额扣除项目中,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 )的扣除。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按照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两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例题7: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 )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A.5%

  B.10%

  C.15%

  D.20%

  答案:D

  解析: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例题8: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5

  B.6

  C.7

  D.10

  答案:C

  解析:征收管理中,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于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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