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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
《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1)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2)下列方式视同为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予以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对于《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考试大&,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二、课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
三、税率
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无论是否划分房产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都以房地产交易契约价格总额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