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评秘书处理与领导关系的错误倾向
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表明,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既具有一般社会的秘书与领导所具有的属性,又具有阶级社会特有的与阶级性相关联的属性,前者称之为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后者称之为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属性。弄清秘书与领导关系的这种两重性,既有助于我们在研究秘书科学时,承认并把握秘书与领导关系中具有的一般的普遍的社会共性,又能区别历史上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个性,扬弃其剥削阶级社会的特殊要求,从而建立起符合我们所需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秘书与领导的新型关系,防止和克服错误倾向。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察和分析:
(一)从历史渊源的角度看,秘书产生于领导之后,在社会角色上具有从属关系。自人类出现共同生活和劳动的群体社会组织以来,就产生了领导者。以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原始社会,无论女性或男性的氏族首领,也就是领导者、管理者。当时,由于管理活动简单,还没有产生辅助管理的秘书人员。传说的黄帝、尧、舜、禹、汤是部落联盟的首领。他们管的中央事务已超出狭小的氏族的以至部落的范围,需要从社会中分离出一些专门的管理人员从事或协助进行管理活动。据《尚书·尧典》载:虞舜曾任命一个叫"龙"的人"作纳言",要他"夙夜出纳朕命"。这说明虞舜身边的“龙”作"纳言",起上传下达的作用,是上古时期产生的最初的秘书人员。倘若当时能根据部落联盟首领的口授指令,用文字整理成文书,那就是原始的公务文书。而协助首领撰制公文的人,更是典型的秘书人员了。有的学者根据"仓颉造字"的传说和“自五帝始有书契”(《后汉书·祭祀志》)等记载,认为黄帝时代已经有了公务文书和制作公文的史官,但这种说法还未得到考古发掘所证明。
从现有的考古发现看,分布于山东省及江苏北部、河南东部的大汶口文化证明,在黄帝时代有了最初的文字"陶文",但是,现在发现的陶文,其数量有限(只有6件陶器上记有不同的4个像形字),仅能表达几个意思,还不能承担撰制公文的任务。文字出现后,应当经过相当的发展,能记录成段成篇的话,才能适应公文撰写的要求。我国考古发现的最早的公务文书是商殷时代成体系的甲骨文,而从陶文到甲骨文,其间应有一个过渡期。根据史籍和考古发现推断,这个过渡期是在夏代,就是说夏代的文字已有相当的发展水平,进入了有史时代。如果说黄帝时代的部落联盟是孕育国家雏形的社会组织形式,那么到了夏朝,凌驾于社会之上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管理机构已相当完备。那时秘书工作机构还没有明确建制,但国家秘书工作的鼻祖——史官已正式出现。夏朝设内史、左史、右史、太史、秩宗等,都是秘书人员,代夏王草拟诏令,记载国事,管理典籍,执撑祭祀等。秘书人员的总管是太史令,辅佐夏王处理政务要事,传授旨意,策命诸侯卿大夫等。到了商朝末期,进一步产生了我国最早的中央秘书工作机构,称太史寮,承担着拟制、处理公文,组织祭祖典礼等政务。在以后各朝代,秘书工作机构的名称变化频繁,但它的职能没有大的变化。1911年辛亥革命后进入民国时期,国家机关才正式设置了名实相符的,即以"秘书”冠名的秘书工作机构。
从秘书人员步领导者后尘出现的上述历史事实说明,一开始秘书的社会角色就是为领导工作服务的。秘书应领导作的需要而诞生,从属于领导工作;离开了领导工作,秘书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石,即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社会角色上的从属关系,是先天带来的秘书与领导的关系。
(二)从社会管理工作的角度看,领导是权力主体,起决策和控制作用,秘书是助手和参谋,起辅助作用,他们存在着主辅关系。列宁指出:“国家一直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机构,一直是由一批专门从事管理、几乎专门从事管理或主要从事管理的人组成的。人被分为被管理者和专门的管理者,后者居于社会之上,称为统治者,称为国家代表。”要管理国家,就要靠权力,甚至暴力。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几乎所有的立法、司法、行政直至军事等权力,由皇帝、国王集于一身,不存在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区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按照“三权分立”的学说分配国家权力,设置分别行使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国家机关。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权力机关,由它选举或决定中央军事和行政领导机关,并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首脑。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剥削阶级掌权的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设置了秘书工作机构,但它们都是国家机关内设的办事机构,作为各类国家机关的辅助机构而存在的。就是说,它们不是国家领导者(即管理者,统治者)的权力主体,而只是实施权力的辅助者。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内设工作机构,在行政领导机关所处的地位,我国行政学者范扬早在《行政法总论》中有过论述:“补助机关乃隶属于行政官署之下,补助其官署行为之机关也。补助机关非如行政官署,在法律上有意见之决定权;仅对官署意见之决定,为准备调查之行为,或承官署之命令,从事各种事务而已。唯补助机关依法令规定或官署委任得代行官署之权限,而于代理权限之范围内,兼有官署之地位。”我们通常讲的秘书工作机构,就是属于"补助机关"之列。上面这段话从行政组织法的角度讲了几层意思:一是揭示了秘书工作机构的本质属性的“补助”性,即辅助性;二是说明了"行政官署"与“补助机关”之间的关系,前者是行政权力主体,有“决定权”,后者只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起辅助作用;三是"补助机关"不仅不是权力机关,也不是执行机关,它唯有在"依法令规定或官署委任得代行官署之权限",这就是说"补助机关"在依法或领导授权的前提下才能代行领导权力,不能超出斌予的权限范围而越权、越位。由此可见,范扬先生的以上论述,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全面揭示了领导机关与秘书机构之间的主辅关系,这对于我们观察和分析任何社会组织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的领导与秘书的主辅关系是有借鉴意义的。
在不同社会制度下,都发生过秘书和秘书机构擅权以至"专政"的现象,尤其是我国封建社会这种现象反复发生,形成秘书权力"膨胀——回位——再膨胀——再回位"这样循环往复的带规律性的现象。最早揭示这一规律性现象的是秘书学研究的先行者李欣,他指出:“在封建专制条件下,《由于皇帝要依赖秘书官吏才能发号施令、体现皇权,又由于秘书官员要仗赖皇帝的信任才能满足权欲,加上他们处在统治层的圈内,这样产生一个效应,一种历史现象:皇朝的秘书和近侍官员职权膨胀循环。基本规律是:由-般秘书性职权逐渐扩权膨胀,每次膨胀到极峰就回位,每一次回位总是以变革机构来完成。秘书官员和近侍官员的职权膨胀,就意味着皇权的分散,而秘书和近侍官员的擅权,总是仗势而行。”例如:秦朝一统天下,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封建集权国家,设立丞相府作为辅助秦始皇处理日常事务的秘书机构。汉承秦制,开始也以丞相府作为中央秘书机构。但其机构逐渐扩大,权力膨胀,拥有决策权。汉武帝时,为加强皇权,便分散、削弱丞相府的权力,使之转化为中央行政事务机构;同时另行建立小规模的尚书署,协助其办理文书、传达诏令等秘书事务。到东汉,尚书署扩大为尚书台,成为拥有"出纳王命,为王喉舌","主赞奏事,总领纪纲"的权力机构。"为此,东汉末年曹操又将尚书台转化中央政务机构,以自己身边的幕僚为秘书令,下隶秘书左、右丞,负责拟制和处理文书。曹丕称帝建魏后,改秘书令为中书令,组建中书省为中央秘书机构。魏晋南北朝时期,中书省职权再行膨胀,皇帝为分散其权力,增设了门下省、尚书省,使之互相牵制。到唐朝,"三省"扩展为政务机构,皇帝另行起用翰林学士为机要秘书,后发展为翰林学士院。明朝,由翰林学士组成内阁,作为皇帝的秘书机构。清初,内阁又蜕变为“赞理机务、表率百寮”的庞大政务机构。于是清王朝又先后另行组建新的南书房、军机处等新的秘书机构。这种延续二千多年的秘书权力“膨胀回位”的周期性现象表明:秘书机构不能喧宾夺主,侵犯和代替皇权,成为权力机关、决策机关,否则封建皇上就要采取削弱、解体、转化或重组等办法,使秘书机构回归到辅助机构的本位上来。由此可见,领导与秘书之间的权力主体与辅助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企图改变它,只能得逞于一时,最终要回位,还其本来面目。
(三)从组织系统的角度看,领导是上级,秘书是下级,他们存在下对上的服从关系。秘书与领导、秘书机构与领导机构是处于同一组织系统之中,领导是上级、秘书是下级,存在着指挥与服从的关系。当然,这种关系存在于其他任何社会组织系统之中,但是秘书处于领导近身,直接听其指挥为其服务,去实现某种领导目标。因此,这种组织上的下对上的服从关系具有特殊性。
以上讲的社会角色上的从属关系、管理工作上的主辅关系、组织上的服从关系,是秘书与领导关系的社会属性。这三重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最能体现秘书与领导关系本质特征的是管理工作上的主辅关系,而主辅关系的确立又渊源于秘书从属于领导和领导工作,并且是领导的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意志。列宁说过:"规律就是关系。”,“规 律就是本质的关系”。从社会属性看,秘书与领导所具有的互相结合的三重关系,是一种本质关系,是带规律性的东西,人们只能认识和适应它,但不能改变它。
秘书与领导关系的阶级属性
秘书与领导不仅具有一般的社会属性,在不同社会制度下还有特殊的阶级属性,这主要表现在:
(一)政治地位不同。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秘书所处的政治地位同其相关的领导是不一样的。在没有阶级的原始社会,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是淳朴的、平等的关系。在剥削阶级掌权的阶级社会,领导者即统治者,其领导目标和行为主要表现为统治行为。奴隶社会的奴隶主把奴隶看成是会说话的工具和牲畜一样的“物”,因而奴隶主的统治是灭绝人性的“物化”统治,封建社会的最高统治者是皇帝,他们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一套等级制度实行阶级的层次统治,使被领导者和广大农民群众处于"奴仆的地位。这种政治上的"物化"统治决定了秘书与领导的关系是主子与奴仆的关系,政治地位是极不平等的。在当时,秘书与领导之间的关系如果协调不好,在主子面前不能唯唯诺诺、腑首听命,虽然有"笔札之才"、理政之智,也会带来杀身之祸。例如,公元前547年,齐国大臣崔杼弑齐庄公,另立景公为君。齐国太史“书法不隐”,据此直书:“崔杼弑其君。”崔杼逼迫他删改,太史拒绝,崔杼怒而杀之。他弟弟接任为太史,仍然秉笔直书催杼弑其君,又遭杀害。五代十国时期的孙鹭嗜学知书,长于奏章,从做一般秘书工作开始,官至后梁时的“右谏议大夫”、“左散骑常侍”。太祖朱晃于乾化二年(公元912年)春北巡,孙鹭是3000名随侍者之一。由于他一时疏漏,没有事先赶到前站迎接太祖,怠慢了皇上,朱晃盛怒,将其“格杀于前墀”。以上两例,分别发生在中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动地说明了当时秘书的政治地位低下、不能自保其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