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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旅游者利益是《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立法的出发点。《办法》不仅将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主要原则之一,对组团社、领队的行为和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还简化了出国旅游的办理程序,极大地方便了旅游者出行。但要做到成熟消费、愉快旅游,旅游者自己还应当了解有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环节:
1、选择已批准公布的旅游目的地。《办法》第二条规定,出国旅游的目的地国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中国公民到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公布的出国旅游目的地以外的国家旅游。目前,经中国政府批准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有19个,除特批的临时专项旅游项目之外,旅行社不得经营到这19个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地方去旅游。
选择合法的旅游目的地,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中国政府对每个批准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政府责任、接待社的资质、投诉机制等都提出了要求,并将维护我国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政府间协议。旅游者选择合法的旅游目的地,除了办理手续简便、旅游服务质量有保证之外,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还能得到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和有关方面提供的及时有效的救助,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有较大的保障。
2、选择有经营出国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参团。《办法》第四条规定,只有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才能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同时第三条对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旅行社的资质作出了严格要求,只有规模较大、业绩突出、信誉度高的国际旅行社才能经营出国旅游业务。选择合法的旅行社,不仅能避免受骗上当,在一定程度上也更有服务质量保证。
根据《办法》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国家旅游局重新调整了出国旅游组团社。经审核,共批准528家旅行社为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的组团社,1997年批准的67家出国旅游组团社及其代办点同时取消。取得经营资格的旅行社都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副本,旅游者在选择旅行社时可要求对方出示。同时,组团社实行相互代理制度,只要组团社之间达成协议,就可以以对方名义代为宣传、招徕、签订合同。旅游者在签订出国旅游合同时,要注意确认代理方和被代理方均是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并且双方有委托代理协议。
3、订立出国旅游书面合同。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旅行社权利义务最直接的体现,是保障旅游者权益最有力的证据。《办法》规定,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虽然目前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合同的格式和具体条款没有作统一规定,但根据《办法》第十三条,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者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内容完整无遗漏、表述清楚无歧义、权责明确不模糊。对于格式条款,可以要求旅行社作出详细解释。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旅游者和旅行社各执一份。
4、办理护照及出境手续。《办法》第九条规定:
“旅游者持有效普通护照的,可以直接到组团社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没有有效普通护照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护照后再办理出国旅游手续。”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没有有效护照的,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填写出境申请表、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旅游者持有有效护照,就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前往国签证等出境手续了。
5、自行购买外汇。《办法》第八条规定:“出国旅游兑换外汇,由旅游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据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旅行社不再统一代旅游者购买个人零用外汇,出境旅游中的零花钱部分需要游客自己到银行兑换。出境前,旅游者本人只要持旅行社提供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单》、经旅行社盖章确认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复印件、护照及签证等单证,就可到开办居民个人因私售汇业务的银行,办理个人零用费的购汇手续。
目前,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和中信实业银行开办了因私购汇业务。依据国家供汇政策,前往港澳地区游客可一次性购汇1000美元,前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最高购汇金额为2000美元。如申购金额超过规定,应当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银行按照兑换当日的外汇牌价,扣除组团社收取的人民币团费折合等值外汇后,将剩余外汇作为个人零用费售汇给旅游者。
当上述几个环节都完成以后,旅游者就可以轻松上路了。在领略异国风情的同时,旅游者还应当遵守目的地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祖国尊严、服从领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