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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辅导:诉讼时效的中止

2011-06-22 
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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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有两类: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碍。此处的其他障碍包括: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诉讼时效中止的期间 

只有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以前发生权利行使障碍,而到最后6个月时该障碍已经消除,则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该障碍在最后6个月时尚未消除,则应从最后6个月开始时起中止时效期间,直至该障碍消除。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

【例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

(1)拒付租金的,适用于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

(2)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出差遇险),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已消失,则不能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3、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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