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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申请辅导资料

2011-06-17 
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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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产品认证适用范围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二、主管机构: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认证的程序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在指定的工作范围内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开展认证工作;认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全部或者是部分环节

1、认证申请和受理

2、型式试验

3、工厂审查

4、抽样检测

5、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6、获得认证后的监督

四、认证的申请

(一)《目录》中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可以作为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目录》中产品认证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必要的技术文件和样品

2、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或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目录》中产品认证的,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认证、检测、检查和跟踪检查等事项的合同,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委托书、委托合同的副本和其他相关合同的副本;

4、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认证费用。

(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认证申请,根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型式试验、工厂审查、抽样检测等活动。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申请人认证申请的90日内,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获得认证的产品颁发《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标志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为“3C”标志。

六、强制性产品认证在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规定

(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按照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其颁发认证证书的产品及其生产厂(场)实施跟踪检查。

(二)对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认证证书:

注销认证证书的情形:

1、《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变更,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的;

2、认证证书超过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申请延期使用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不再生产的;

4、认证证书的持有人申请注销的。

(三)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暂时停止使用认证证书:

1、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按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

2、认证证书的持有人违反《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的认证机构要求的;

3、监督结果证明产品不符合《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但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四)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

1、在认证证书暂停使用的期限内,认证证书的持有人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2、监督结果证明产品出现严重缺陷的;

3、获得认证的产品因出现严重缺陷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申请人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对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认证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投诉、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诉。

七、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有关规定:(重要考点)

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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