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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考试辅导: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基础知识(4)

2011-06-14 
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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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理机构收到注册登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材料仅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分支机构受理申请的,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直属检验检疫局。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准予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做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不予注册登记的,出具不予注册登记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4年。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完成下列行为后,方可在规定的报检服务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为拟任报检员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员注册;刻制代理报检专用章并向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2、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重点)

  (1)代理报检单位的信息变更

  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信息更改手续,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变更。变更内容与《注册登记证书》记载事项有关的,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换发新证。

  (2)代理报检单位例行审核

  ①检验检疫机构每2年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一次例行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在审核年度的3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例行审核,提交上2年度的《例行审核报告书》

  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当年的5月31日前完成代理报检企业的例行审核。

  (3)代理报检单位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检疫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的分类管理。信用等级评定是以代理报检单位在日常代理报检业务中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代理报检职责的情况为依据,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及附加条件确定A、B、C、D四个等级。

  A级、B级的代理报检单位,可给予不同程度的便利通关措施和宽松的管理措施,对C级、D级的代理报检单位采取加严监管、列入“黑名单”等强化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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