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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物

2011-06-12 
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合格,予以放行如果经除害处理都不能合格的,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限期退回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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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携带物
一、检验检疫范围:
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灰、废旧物品、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
二、检疫地点:口岸现场检疫为主
三、检疫审批:
1、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申请检疫审批,并在入境口岸直属局备案。
2、科研需要的禁止进境动植物,需事先在质检总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特许审批”
3、特殊物品,必须事先申办检疫审批手续
4、尸体、骸骨、骨灰,必须办理“卫生检疫许可证”。
四、报检单据:
1、《入境检疫申明卡》 (全部)
2、《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出 / 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准出入证明、检验证书 特殊物品
《进境动植物特许检疫许可证》(总局的) 禁止进境动植物品
“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出/入境许可证”、“原墓葬地点证明” 骸骨、骨灰
一、检疫程序:
1、允许进境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的,现场检疫,合格,则随检随放;(接2)
2、需作实验室检验、或须作除害处理的,做截留处理,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
3、骨灰、骸骨检验合格,出具《尸体 / 棺柩 / 骸骨 / 骨灰出入境许可证》放行,不合格,卫生处理
或退运。
4、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合格或除害合格,予以放行;如果经除害处理都不能合格的,出具《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限期退回或销毁。
5、出境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物主有要求,则予以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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