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2001年第14号公告(以下简称14号公告),规范和加强全国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保证检验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操作程序适用于进口石材的放射性检验监管工作。
2术语
2.1石材:本操作程序指石材系指14号公告中列明的HS编码为2515\2516、6801、6802项下的所有商品。
2.2本操作程序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术语,并引用该标准为分类依据。
2.3可疑值:指采用便携式仪器进行现场放射性检测时,在保证较高检出率又不漏检的前提下,对是否满足某一比活度限量需要通过实验室核素分析来确定的现场控制值。可疑值随检出率高低、检测仪器灵敏度以及检测条件等变化而不同,具体数值应由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实践中结合本地天然放射性本底值,逐步摸索掌握。
2.4检验批:同一报检批下的所有石材。
3管理方式
3.1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主管全国进口石材的检验监管工作。
3.2对进口石材实施放射性检验,采取现场抽查检测和实验室核素分析相结合的检验模式,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
3.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石材实施检验监管和统计工作。
3.4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现场放射性检测场站(以下简称“现场检测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