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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报检

2011-06-11 
检验检疫机构批复在锚地或泊位检疫的,船方需准备好上述单证等待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及办理入境检疫。同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法规,悬挂检疫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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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动态管理

  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代理人,每天按时将常规动态以传真的形式通知 (临时动态及时通知)检验检疫机构。主要包括:船名、航次、船籍、来港、进口载货、拟装载出口货物情况及抵口、靠泊、离港时间等。

  (二)检疫申报

  1.拟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其代理人必须在该船抵达检疫锚地前24小时(航程不超过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时)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代理人必须经检验检疫机 构培训持证申报。

  2.申报内容:

  (1)船舶检疫申报:船名、船籍、船员旅客人数及其健康状况、预计抵口时间、10日内靠泊港口名称及最后寄港的驶离日期、《除鼠/免予除鼠证书》签发港口名称和日期、有无啮 齿动物反常死亡、病人的主要症状等。

  (2)货舱检验检疫申报:拟装载出境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应在装货前24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验舱申请。未经许可, 不得装载任何货物。申报内容:船名、船籍、出口载货名称及数量、预配载舱位、锚位及抵口时间、泊位及进港时间、目的港、代理人等。

  3.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对申报船舶作出批复,指定检疫地点和检疫方式。

  (1)直接进港装卸货物。来自国内(香港、台湾等地区除外)的船舶可 以直接进港装卸货物。

  (2)锚地检疫。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或者动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船舶;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放射性货物和须进行处理货物的船舶;空载抵口拟装 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的船舶;载有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非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尸体的船舶;《除鼠/免予除鼠证书》过期的船舶;发现啮齿 动物异常死亡的船舶;检验检疫机构工作需要或者船方申请的船舶。以上船舶须实施锚地检疫。

  (3)泊位检疫。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除前项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未持有有效《卫生证书》的船舶及进二类口岸的船舶。以上船舶须实施泊位检疫。

  (4)电讯检疫。除须实施锚地检疫的船舶外,来自国外或特定地区,持有效《卫生证书》,且不进二类口岸的船舶。

  (三)入口岸手续

  1.办理船舶入口岸手续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的单证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船员名单》、《旅客名单》、“载货清单”、 “伙食清单”以及《除鼠/免予除鼠证书》、《卫生证书》和《船员健康证书》。

  2.检验检疫机构批复在锚地或泊位检疫的,船方需准备好上述单证等待检验检疫人员登轮检疫及办理入境检疫。同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法规,悬挂检疫信号。

  3.凡批复电讯检疫的船舶,船方或代理人尽快(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持上述单证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入境检疫手续。

  4.来自国内港口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凭入境港签发的有效单证办理入口岸手续并提交载货清单。

  (四)出口岸手续

  1.办理出口岸手续的船舶,船方或其代理人应提交的单证有:《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用物品申报单》、“载货清单”、“伙食清单”、更改后的《船员名单》。

  2.船方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驶离口岸前4小时内持上述单证到检验 检疫机构办理出口岸手续。

  3.已办理出口岸手续的船舶,因故超过24小时未驶离口岸,需重新办理出口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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