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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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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人保厅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广东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首次提出在深圳、韶关、湛江、佛山、中山、东莞6市试点,设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以降低医院销售药品的15%加价率,缓解“看病贵”。
对于此前争议不清的“药事服务费”该怎么征收,该《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公立医院可根据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储存、管理、分发过程中的成本、医师开具处方的成本和药师提供药学服务的劳务费用,设立药事服务费,同时相应降低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药事服务费门诊以每人次为计费单位,住院以床日为计费单位。”但具体收费标准则由各试点市的物价部门会同卫生、人保部门制定。
消息引起各方热议。有市民担心:一边征收“药事服务费”,一边降低医院的药品加成率,这“一升一降”是不是“拆东墙补西墙”,花样变了但负担一样重?也有医院院长提出,15%的药价加成是医院收入的重要来源,现在要降低加价比例,而靠“药事服务费”来补贴医院,医院会不会亏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