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的概念
商事登记,也叫商业登记,是指商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登记注册法律行为。商事登记是企业依法将其内部情况向国家登记机关报告登记的一种制度,是将企业内部情况公布于外的一种方法。
二、商事登记的特征
1、商事登记是一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其目的和意义在于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2、商事登记是一要式法律行为。这一行为必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往往也由商事特别法以强制性条款规定。
3、商事登记本质上是一公法行为。体现了国家公权的干预。
三、商事登记的种类
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3.注销登记
四、商事登记的内容
1、绝对登记事项开业登记:名称、出资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章程、类型和经济性质、经营范围
2、相对登记事项
五、商事登记的意义
1、使企业具有合法资格,确认能力。2、利于国家在管理中明确对象3、使利害关系人便于查知企业情况,利于交易对象或社会公众的评价,维护交易安全
延伸意义
概言之,商事登记的制度价值在于保障商事交易安全,是商法安全至上原则的集中体现。
六、主管机关
各国不同,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法院,如德国、韩国等。
2、专门的行政机关,如英国、美国等。
3、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为登记机关,但有分工。如法国。
我国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是特定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七、商事登记立法的原则
1、放任设立原则——太松(基本不用)
2、特许原则—太严(基本不用)
3、行政核准原则——特殊行业运用
4、准则原则——法制下的放任
5、严格准则原则—多数国家采用
八、商事登记立法形式
1、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1998年5月28日
3、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2000年8月22日发布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发布;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6月14日发布;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451号修改
九、商事登记效力
(一)商事登记所确立的关系
1、商主体——国家——管理关系 2、商主体——其他商主体——交易关系
(二)对商事主体的效力
1、强制登记主义。 即有创设企业的效力。2、任意登记主义。 只有宣告的效力
(三)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十、商事登记改革
(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
1、登记多元化。 2、登记程序繁琐。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统一商事登记立法。2、简化商事登记程序,全面实行商事登记现代化。
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1、一般的效力即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登记只能对抗恶意第三人。
2、殊的效力对于特殊事项的登记,商法在一般效力之外又赋予特殊的效力。
3、不实登记的效力一般商法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而为不实登记时候,仍应以登记事项为准,不得以该事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商事登记的延伸意义
1、利于商主体通过登记公示取得公信2、利于国家对微观商事主体的了解,进而调整宏观商事调整3、便于国家征税
第九章 商业名称概述(商号)
一、商业名称的概念
商业名称,也称为商事名称或商号,是指商事主体从事商事行为(营业)时所使用的用以表彰自己独特法律地位的名称或名号。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使用的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
2、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必须使用的名称。
3、商业名称与商事主体的特定经营对象和信誉密切相关。
4、商业名称往往能够反映出商事主体的组织形态。
三、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1、构成要素不同。2、表彰对象不同。3、调整的法律依据不同。4、法律保护的范围不同。
四、商业名称立法
1、商业名称立法目的 ① 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的利益② 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③ 便于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的管理
2、商业名称立法体例
①商业名称真实主义。商业名称真实主义,也称登记真实主义,是指商事主体所使用的商业名称必须能够真实反映商事主体的基本营业情况和权属情况。
②商业名称自由主义。商业名称自由主义,也称登记自由主义,是指商事主体商业名称的使用可以根据使用人的需要进行确定,法律原则上不加限制。
3、商业名称相关立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法》、《民法通则》等
第十章 商业名称权与商誉
一、商业名称权的概念
商业名称权,也称为商业名称专用权,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业名称登记而取得并享有的,对其登记注册的商业名称的排他性专有使用权。
二、商业名称的特征
1、排他性。2、区域性。3、公开性。4、转让性。5、终身性。
三、商业名称权的性质
人格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目的在于区别不同的商事主体,是商事主体存在的基础,是法律赋予商事主体本身固有的权利,与公民的姓名权性质相同,都属于人格权。
②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其功能在于排除他人妨碍和侵害,与财产权没有直接关系,只能划为人身权范畴。
财产权说
理由:
①商业名称权是专用权,与商事主体的商事信誉密切相关,其核心就是商事信誉,而信誉,在大陆法系国家,属于商业资产范畴,因此,商业名称权是财产权的一种。
②商业名称权不仅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转让和继承,而属于人格权的公民姓名权是不能作为转让或继承的标的的,因此商业名称权应属于无形财产权的一种,而不能属于人格权。
折衷说
认为商业名称权兼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
四、商业名称权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于商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有两种方式,即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