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考研频道 > 法律硕士 >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一)(1)

2010-11-21 
读书人网站为您精心收集整理了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刑法学模拟试题系列,希望对您有帮助。

推荐阅读:

  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则是(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

  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

  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考生注意】刑法第13条“但书”中“不认为是犯罪”的含义,就是不是犯罪,不构成犯罪,不是免除处罚。符合“但书”规定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犯罪,因而也谈不上刑罚处罚的问题,这是初学刑法学的人常常混淆的问题。

  3.建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重要根据是(  )。

  A.犯罪对象

  B.犯罪的同类客体

  C.犯罪的一般客体

  D.犯罪的直接客体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在刑法分则的体系中,犯罪分类是最重要的内容。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其主要的分类依据标准就是犯罪的同类客体。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确立的基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4.犯罪未遂中的“犯罪未得逞”是指( )。

  A.犯罪结果没有发生

  B.犯罪行为没有实施完毕

  C.犯罪目的没有达到

  D.行为没有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所谓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分标准,其实就是犯罪既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判断犯罪既遂标准是构成要件说,即犯罪实行行为是否符合特定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凡符合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即为既遂,否则即为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等犯罪未完成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5.甲误以失效的农药投毒杀乙,未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甲的认识错误属于( )。

  A.法律的认识错误

  B.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C.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

  D.行为差误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犯罪手段认识错误的含义。认识错误,分为法律错误和事实错误两类。法律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认识。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是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不正确的认识,但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都没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行为所涉及到的事实情况有错误认识。事实错误,可以分为目标错误、手段错误、因果关系错误等。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错误认识,对行为对象乙也没有错误认识,对自己的投毒行为可能致乙死亡的因果关系也没有错误认识,所以,本题的ACD选项都是错误的,甲的认识错误在于对其所采用的手段有认识错误,这属于手段认识错误,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6.某甲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检查站时,被工商部门拦住检查,检查人员朱某正登车检查时,甲突在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抓住汽车把手不放,甲为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间接故意的含义及其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区别。《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的上述两条规定,是对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规定。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关键就在于在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放任的主观态度,而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的主观态度。从本题所给出的案情看,甲对朱某的死亡显然不是出于希望的态度,所以选项A“直接故意”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疏忽大意的过失与其他罪过形式的关键区别在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是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没有预见,所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又被称为“无认识的过失”,而其他罪过形式在认识因素上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是有认识的。在本案中,甲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显然不是没有认识到的,而是已经预见到的,所以,选项D“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关键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的意志因素不同。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讲,行为人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不仅不存在希望的心理,而且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的本意的;对于间接故意来讲,行为人虽然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在实践中,判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意志因素上究竟是轻信能够避免还是放任,一个较为行之有效的方法是,如果行为人在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虽然不是希望这个危害结果发生,但又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也不是依靠任何条件去防止它发生,一般就可以认定其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是他为了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或者依靠自己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自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但是结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就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本案中,甲对自己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致朱某被摔在地并死亡的结果,并未采用任何为防止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的措施,并且依靠甲的经验、水平或者当时、当地的条件,也不可能认为朱某死亡的结果可以被避免,所以,甲的主观心理态度也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从案情看,甲对自己的行为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很明显是放任的,即为了摆脱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朱某死亡的结果听之任之,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注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等罪过形式,是法律硕士入学考试中常考的知识点之一,而且还经常会结合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运用基本理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罪过问题时,不能仅仅机械记忆,而是应当在正确理解罪过的基本理论基础上记忆,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掌握罪过理论。

  7.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含义。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是否有分工,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共同犯罪人可以根据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在本题中,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存在着甲望风、乙入室行窃、丙接应转运赃物的分工,所以甲乙丙之间构成的共同犯罪是复杂的共同犯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8.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 )。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中的一种具体的罪数形态,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