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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将提高 广州将确定新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昨日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广州市地税局将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广州市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据悉,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按规定,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广州市地税局将在省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广州市具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