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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理论与法规

2010-11-12 
读书人为您进行政府采购-理论与法规-2011年造价工程师辅导,希望对您的考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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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政府采购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3.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应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不少于3家);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4.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具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5. 采取询价方式,应当遵循下列程序:成立询价小组;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6. 价格法中的价格包括商吕价格和服务价格;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其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

  7.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如下权利: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按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8.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降价处理鲜活、季节性、积压商品外,为排挤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侵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等等;

  9. 对下列商和服务的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工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服务性价格;

  10. 土地的分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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