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给予拆迁补偿安置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构成,其金额相当于下列几项之和:
(1)房地产补偿费。是对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其标准是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的市场价值,具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装饰装
修、建筑面积等因素评估确定。其中,被征收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可能单独计算,其标准是该自行装饰装修部分的市场价值,具体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确定。对征收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处理;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2)搬迁补助费。根据需要搬迁的家具、电器(如分体式空调、热水器)、机器设备等动产的拆卸、搬运和重新安装费用给予补助。对征收后不可重新利用的动产,根据其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3)过渡补助费(或临时安置补助费、周转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租金结合过渡期限确定。
(4)停产停业补偿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市场租金或者被征收时会计报表等资料反映的生产经营、营业收入、纳税等情况,结合停产停业期限确定。
(5)安置补助费。征收个人住宅的,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应当给予安置补助费或者提供廉租住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