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之无效民事行为(二)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掌握)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列举了如下几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则大大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将无效合同的范围基本上限定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之内。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确认了五种合同为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法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指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法人实施的无效民事行为,指法人超越其权利能力的范围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不得进行任何民事行为,但在司法实践和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进行的某些为习惯所允许的,或者与其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行为或者纯获利益的行为,法律也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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