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深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给挂失申请人补办新的证券账户卡时,只收工本费,不收取手续费。
52.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3年开办了以国债为主要品种的回购交易。
53.目前我国证券回购交易券种只能是国库券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
54.在证券回购交易中,以券融资方需要经过二次交易契约行为,以资融券方则只要一次交易即可。
55.在回购交易中,以资融券方在交易所回购开始时,其申报买卖部位为买入。
56.在证券回购交易过程中,以券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至购回日期间其在登记结算机构保留存放的标准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的债券量,否则将按透支的规定予以处罚。
57.按规定用于回购交易的债券应是属于自己的债券,但特殊的金融机构可以租券、借券等方式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58.按有关规定,不能将回购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期货市场投资和股本投资。
59.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筹建申请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
60.证券服务部在经营中不得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与客户直接发生资金往来。
61.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公司独立经营,不得联营或委托经营。
62.证券营业部远程终端中断可请远程终端客户改用柜台委托。
63.证券营业部对上级拨入的营运资金的占用应计付利息。
64.从理论上来说,证券公司自营买卖证券的风险比一般投资者要小得多。
65.在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管理操作上的问题,因此对这些问题如果不适当控制,同样会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
66.证券营业部在经纪业务中由于给予客户融资、融券而可能给其带来的损失属于法律风险。
67.全额交易结算资金制度有利于减少证券交易的风险,防止过度的投机,从而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68.风险准备金可用于弥补证券公司交易保证金不足。
69.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40%。
70.证券营业部由于受托时约定不明.证券公司审核凭证不慎而造成的风险属信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