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及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质量处: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80号)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2009]111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2010年度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宣传,重点动员,进一步推进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
(一)质量专业职业资格制度是培养和选拔质量专业人才的重要途径,是从源头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经过了8年考试,目前,仍有大量的质量人员尚未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不少企业还没有人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部分质量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能很好地适应质量工作的要求。因此,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继续做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宣传工作,重点动员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等市场准入控制的企业,已获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要支持质量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并在企业内部实行质量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二)根据《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123号)的要求,凡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在其关键质量岗位,必须配备具有质量专业职业资格的质量人员。有质量保证要求的重要产品生产企业要积极组织质量专业人员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特别是在关键质量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具备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三)质量管理人员持证(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是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及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的重要条件。凡是申报中国名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家级和省级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质量管理奖(含产品质量奖)企业,其质量管理人员要有一定比例获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
二、组织领导与分工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省人社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准考证核发、考试教材征订及考前培训工作;省人社厅负责考试实施及对考试合格人员的颁证工作。
三、考试等级、时间及科目
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设初级和中级2个等级。
考试时间:2010年6月20日。
上午 9:00 - 12:00 质量专业综合知识(中级)
质量专业相关知识(初级)
下午 2:00 - 5:00 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中级)
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初级)
四、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
(二)报考条件
基本条件: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
初级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中级条件: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 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 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 取得博士学位。
6、《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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