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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

2010-10-14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经建设部2002年6月3日以建标[2002]135号文批准,业已发布。

  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 “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标准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虽然有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

  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规定“街旁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6)关于“街道广场绿地”的说明。

  在“街旁绿地”的“内容与范围”一栏中提到了“街道广场绿地”的概念,“街道广场绿地”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型,是美化城市景观,降低城市建筑密度,提供市民活动、交流和避难场所的开放型空间。“街道广场绿地”在空间位置和尺度上,在设计方法和景观效果上不同于小型的沿街绿化用地,也不同于一般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交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将“街道广场绿地”归为“公共绿地”的一种,但没有做出定义。从对北京、上海、沈阳、武汉等19个城市的调查结果看,其中,17个城市在“公共绿地”统计中有“街道广场绿地”。

  “街道广场绿地”与“道路绿地”中的“广场绿地”不同,“街道广场绿地”位于道路红线之外,而“广场绿地”在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即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本标准提出“街道广场绿地”中绿化占地比例大于等于65%这一量化规定的主要依据是:①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规定城市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②对上海、天津、山东等地16个街道广场绿地的调查,绿化占地比例的平均值达63.3%,其中最低值为43%(不含水体),最高达81%;③虽广场绿地中的人流量一般大于普通的沿街绿地,但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关于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

  2 生产绿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参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考虑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要,本标准将这两类绿地分成两个大类。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入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用地,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则作为附属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在位置和防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植方式的要求各异,目前较多省市的相关法规针对当地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4 附属绿地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功用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 内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绿地”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由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对“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做出了规定,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关于“附属绿地”分类的说明

  附属绿地的分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如“道路绿地”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执行。

  由于附属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别紧密相关,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特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关于“居住绿地”的说明

  居住绿地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化条例》中将居住绿地作为一个大类,考虑到分类依据的统一性,以及居住绿地是附属于居住用地的绿化用地,本标准将居住绿地作为中类归入附属绿地。居住绿地不能单独参加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已有许多城市要求居民出行500m可进入公园绿地。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求,结合我国城市用地现状,本标准将“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归属“公园绿地”,在城市绿地指标统计时不得作为“居住绿地”计算,居住绿地的规划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绿地

  (1)关于“其他绿地”的说明

  1)必要性。

  城市通常有若干个空间层次,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讲,则主要有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空间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时间的增加和出行能力的增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开始承担起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使市区与周边环境的结合更加有机,使居民生活更加丰富。

  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区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诸系统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因此在绿地分类中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2)关于“其他绿地”的含义及其命名。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这类区域对城市居民休闲生活的影响较大,它不但可以为本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服务,还可以为外地和外国游人提供旅游观光服务,有时其中的优秀景观甚至可以成为城中的景观标志。其主要功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有些城中新出现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由于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上述类型的区域在很多城市的绿地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命名比较混乱。“其他绿地”的命名既考虑到这些类型的区域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的相对关系,又能够对不断扩展的区域类型有较大的覆盖面。

  “其他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可持续发展。“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现划用地范围一致。

  (2)关于“其他绿地”中“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说明

  城市绿化隔离带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不同于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的城市绿化隔离带指我国已经出现的城镇连片地区,有些城镇中心相距10余公里,城镇边缘已经相接,这些城镇应当用绿色空间分隔,防止城镇的无序蔓延和建设效益的降低。

  (3)关于“其他绿地”中“湿地”的说明

  根据《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在序言中的定义,湿地为:“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其中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永久的和暂时的,水体可以是静止的或流动的,是淡水、半咸水或咸水,包括落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另外还包括毗邻的梯岸和海滨”。这是一个广泛的定义。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0.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有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三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做如下说明:①可以用于不同的城市用地统计范围,如城市中心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等,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即:计算公式中的Ac一般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②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3.0.1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数据,这些数据均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3.0.5 在表3.0.5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绿地”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例。因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计中使用的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所以本标准提出针对这两个用地范围的绿地率指标,以反映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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