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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不能歧视农房

2010-09-16 
读书人建筑频道reader8.com/exam/zaojia/  备受瞩目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望废除,取而代之的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其中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拆迁条例,“被征收人”将取代“被拆迁人”而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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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受瞩目的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望废除,取而代之的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其中先补偿后拆迁有望写进新拆迁条例,“被征收人”将取代“被拆迁人”而成为亮点。

  对公民的房屋、土地等不动产的易主,只有国家征收和民间自由交易两种方式。那么,国家征收必须适用征收条款,而且必须严格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在“公共利益”的范围,而不是由政府自行解释,或者短期内实为公用,过不久就转给开发商。而民间自由交易,不论是个体间的自由买卖,还是一盘散沙的个人面对有组织的开发商,都只有自由平等协商为惟一途径。因此,以“被征收人”取代“被拆迁人”,其意义不言自明。

  但是,新条例限定范围为“国有土地”。虽有进步但若不涉及“集体土地”,那么这样的进步极其微小。相当于政府把最大头的和农民争夺土地的利益紧紧抱住不放。

  没有人会否认城市化将是今天和未来中国最强劲的发展动力;没有人会否认土地是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的最大利益所在;没有人会否认土地和房屋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其财产性收入的惟一所在;更没有人会否认农民的财产权利应该完全和城市居民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宪法和法律保护。

  如果新的房屋征收条例不涉及农村房屋,显然是对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区别对待”,将对农民的财产权构成威胁,使之处于不能被平等和严格保护的真空地带。占全国土地和房屋70%以上的农村、农民土地和房屋得不到平等保护,即使城市居民的房屋得到再严格不过的保护,这样的保护也是充满歧视和不平等,是避重就轻因小失大的。它很难让人信服政府在保护公民利益上的诚意,政府也很难摆脱继续与民争利的嫌疑。

  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经过了十几二十年的城市化运动和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可以说政府对城市居民的房屋拆迁运动已经基本接近尾声,但是对农村居民在农村的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运动却方兴未艾,如果新的房屋征收与拆迁条例只涉及城市国有土地,那就难免给人政府只想放弃没有肉的城市骨头而改啃仍然肉汁饱满的乡村肥肉的印象。那样的城市化将是对农民权利、利益和尊严剥夺的城市化,是对农民财产性收入完全剥夺的城市化,其对农民的伤害将远远大于过去几十年工农业产品的剪刀差。其对整个社会的危害,也要远大于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因为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并没有使农民丧失房屋和土地,而忽视农民利益的城市化则将使农民同时丧失房屋和土地,被迫成为城市里工资低、工作不稳定、财产少的贫民甚至流民阶层,它不仅可能使中国内需结构调整的愿望流于空想,甚至有可能使城市的安全、稳定都陷于危险之中。

  不夸张地说,今天和未来中国城市化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城乡矛盾,甚至可以简单具体为政府征地和公民保护土地和房屋财产权的矛盾。今天,不少地方政府以政府土地储备为名廉价从农民手中强行征地,转手就让给开发商的事实并不在少数,如果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得不到和城市居民同等、严格的保护,那么,神州大地上已经短兵相接水火不容的拆迁矛盾仍会愈演愈烈!(事实上,成都因拆迁而在自家屋顶上自焚身亡的唐福珍,所涉房屋就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城市化是当代中国的一个最大发展机遇,也是一个巨大挑战。在此过程中,如果我们给城乡居民的各项权利以平等而公正的保护,我们将会共同收获一个经济高度繁荣、社会高度公平、人心高度和顺、城乡高度和谐的社会。反之,我们会在制造局部高度繁荣的同时,留下更大面积和人口的衰败景象,不论是数千万留守儿童、流动儿童,还是更大数量被迫从乡村流落到城市的城市贫民,都会对城市的未来安定、安全与和谐稳定发展埋下隐患。十分赞成叶檀博士所言:城市化过程是中国经济结构方式发展的关键。只有在城市化过程中进行新土地改革,才能使农民成为城市中的中产阶层,成为有消费能力的群体,否则,中国的城市化运动将成为规模巨大的城市贫民制造运动。

  何去何从?未来就在我们今天手里!是功是过?取决于我们今天的智慧与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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