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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境废物原料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
未获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境外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
(三)注册条件与申请
1、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是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3)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4)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0 14000证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6)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2、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1)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2)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3)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4)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5)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
(6)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7)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8)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9)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
(10)其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四)评审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的境外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分文件审核和现场考核两部分进行。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五)后续管理
1、有效期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境外企业的注册项目(法人、地址等)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2、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做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决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1)违反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规定的;
(2)出现本节中关于不予受理注册所列情况的(本节一、(三)3中所列内容);
(3)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的;
(4)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5)企业注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按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的;
(6)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7)违反其他规定的。
3、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境外企业获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1)对注册企业出口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2)检查注册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3)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情况及时反馈给注册企业;
(4)对经查实注册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的建议;
(5)监督注册企业退运不合格货物。
二、进境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
(一)适用范围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二)主管部门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登记条件及申请
1、申请登记的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4)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2、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有关的书面材料
3、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1)不符合登记条件的;
(2)所提交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3)不积极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评审与批准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部分。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
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五)后续管理
1、有效期:
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2、各地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包括:
(1)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为;
(2)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3)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4)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3、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1)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2)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3)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4、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0掏箱检验:
(1)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中所列情况的;
(2)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5、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1)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本节二、(五)3.和二、(五)4.所列情况的;
(2)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3)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4)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5)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6、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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