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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起诉的种类
(1)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法》142条一款 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
《法》142条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
《法》140条四款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注意:第一,补充侦查是否一定要两次之后,才可以做存疑不起诉的决定?——否
第二,存疑不起诉中的“可以”其实是“应当”,否则即与141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矛盾
第三,检察院审查后发现被告人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
《高检规则》262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高检规则》263条: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2、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复议、复核
(1)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
《法》144条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2)被害人的申诉
《法》145条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3)被不起诉人申诉
《法》146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