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3)对记账凭证编号的持续性应当进行把持。
(4)下列数据输入应有必要的提醒功能:
①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编号是否与已输入的机内记账凭证编号反复;
②以编号情势输入会计科目标,应当提醒该编号所对应的会计科目名称;
③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借贷双方金额不平衡,或没有输入金额,应予以提示并谢绝执行;
④正在输入的记账凭证有借方会计科目而无贷方会计科目,或者有贷方会计科目而无借方会计科目的,应予以提示并谢绝履行;
⑤正在输入的收款凭证借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付款凭证贷方科目不是“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标,应予以提示并谢绝履行。
(5)对已经输进但未登记会计账簿的机内记账凭证,应供给修正和审核的功效,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6)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节制。
(7)发明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过错的,应当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弥补凭证法进行更正,红字可用负号“-”表示。
(8)采取直接输入原始凭证由会计核算软件自动生成记账凭证的,在生成正式机内记账凭证前,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9)由账务处理模块以外的其他业务子系统生成会计凭证数据的,应该经审核确认后天生记账凭证。
(三)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1)应当具有对机内会计数据进行查询的功能。
(2)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格局打印输出机内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日记账、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
(3)总分类账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产生额、余额对比表替换。
(4)在保证会计账簿清楚的条件下,计算机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恰当减少。
(5)对于业务量较少的账户,会计软件可以提供会计账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
(四)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1)应该具有依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效。
(2)应当具有自动进行银行对账并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功能。
(3)应当具有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4)结账前,应当自动检查本期输入的会计凭证是否全体登记入账,全体登记入账后才干结账。
(5)结账后,不许可再输入上一会计期间的会计凭证。
(6)应当具有自动编制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功能。对于根据机内会计账簿生成的会计报表数据,会计软件不能供给直接修改功能。
(7)应该具有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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