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哪一种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A.韩某杀人案,证明被告人到过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
B.马某盗窃案,被害人陈某关于犯罪给自己造成物质损害的陈述
C.高某放火案,表明大火系因电器短路引起的录像
D.吴某投毒案,证明被告人指纹与现场提取的指纹同一的鉴定结论
【考点】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考证据的学理划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所作的划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指犯罪事实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一个证据只要能够单独证明某人是否实施犯罪,该证据就是直接证据。本题中的ABD项都不能够单独证明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即刑事案件中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而C项可以单独说明高某没有实施犯罪,所以答案为C项。
【应注意的问题】证明有罪与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不同:证明有罪的直接证据,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而且还要指明是谁实施了该犯罪行为;而证明无罪的直接证据,只要否定其中一项即可。
【答案】C
27.下列关于司法拘留、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司法拘留是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行政制裁方法,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均羁押在行政拘留所;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
B.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处罚手段
C.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都是一种强制措施
D.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均可由公安机关决定
【考点】司法拘留、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司法拘留是指法院决定对妨害诉讼的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由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被司法拘留和行政拘留的人羁押在行政拘留所,被刑事拘留的人羁押在看守所。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拘留指的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是国家惩罚行政违法行为的强制方法,而非强制措施。所以,C项不正确。
【答案】A
28.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考点】强制措施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3条对此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对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有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本题中,常某属于“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起诉的”情形,故选D。
【答案】D
29.某县检察院以抢劫罪对孙某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不适用刑事诉讼法
B.尽管在侦查阶段孙、李已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孙已给付,法院仍然可以受理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C.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检察机关决定查封被告人财产
D.如果调解达成协议,不论是否当庭执行完毕,审判人员都必须制作调解书
【考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所以,A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规定:“在侦查、预审、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赔偿要求,已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又坚持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受理。”所以,B项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必要时,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所以,C项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6条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D项错误。
【应注意的问题】附带民事诉讼在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诉讼,但又有别于普通民事诉讼。
【答案】B
30.高某以诽谤罪将范某起诉至某县法院。县法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应属本院管辖,该案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应予受理。但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中止审理
B.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C.宣告范某犯有诽谤罪并处以刑罚
D.将案件交公安机关查找范某下落
【考点】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本题中“被告人范某目前下落不明”属于第(五)规定的情形,只能选B。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很多考生选择A项,忽视了案件所处的阶段,即审查起诉阶段而非审理程序中。
【答案】B
31.某县公安机关收到孙某控告何某对其强奸的材料,经审查后认为何某没有强奸的犯罪事实。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不予立案
B.要求孙某撤回控告
C.撤销案件
D.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
【考点】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处理
【解题思路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本题中“何某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不予立案。”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要求孙某撤回控告、撤销案件和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于法无据。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只要正确判定了所处阶段,即可正确作答。
【答案】A
32.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考点】撤回起诉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的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答案】D
33.刘某,17岁,系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刘某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并非该案的犯罪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下列哪一项是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依据?
A.刘某系未成年人
B.刘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刘某无罪
D.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考点】简易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本题中未说明刘明是否是聋哑人,而点名辩护人为其作无罪辩护,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34.叶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叶某表示不上诉。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叶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
B.需经法院同意,叶某才能上诉
C.在上诉期满前,叶某有权提出上诉
D.叶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
【考点】上诉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2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判决或者裁定,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在法定期限内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或者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C。
【答案】C
35.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后,李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该案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不当,因为李某杀人后先奸尸又碎尸,情节恶劣,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A.裁定撤销原判,直接改判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B.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C.裁定撤销原判,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依法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
D.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考点】死刑复核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第3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D。
【答案】D
36.伍某因犯抢劫罪被某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伍某未犯新罪。二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人民法院尚未裁定减刑,伍某将同监另一犯人打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伍某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裁定核准死刑立即执行
B.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先依法裁定减刑,然后对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D.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裁判,以观后效
【考点】死刑缓期刑二年的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1条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题中高级人民法院虽未裁定减刑,但伍某的2年缓刑执行已经期满,应当减为无期徒刑,其伤人行为应当另外以故意犯罪数罪并罚。
【答案】C
37.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下列有关执行机关执行范围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负责无罪、免除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B.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二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
C.监狱负责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送交执行时余刑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
D.未成年犯监狱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处罚的执行
【考点】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看守所负责执行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及送交执行时余刑在1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执行。而无罪或免除处罚的判决、罚金、没收财产及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和裁定,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
【应注意的问题】根据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负责劳动教养的是依照相关规定设立的劳动教养场所。
【答案】A
3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
A.询问证人
B.引渡
C.搜查
D.扣押
【考点】刑事司法协助
【解题思路和依据】涉外诉讼程序和刑事司法协助是2005年司考大纲中新增的内容。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是指我国司法机关与外国司法机关之间,根据相互缔结的条约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活动。
我国理论界认为,刑事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有:代为送达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比如:互相代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互相委托进行鉴定、勘验、检查、搜查和扣押。其法律依据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中第440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所以,ACD三项属于狭义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而理论界一般认为,引渡属于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修正)》第十一章刑事司法协助中的第441条规定:“办理引渡案件,按照国家关于引渡的法律和规定执行。”这说明,“引渡”既是广义司法协助的内容,同时又必须适用专门的法律规定。
【答案】B
39.谢某对某公安局以其实施盗窃为由处以15日拘留的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报案人的报案电话记录、公安人员询问笔录、失窃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提取指纹一枚,及该指纹系谢某左手拇指所留的鉴定书。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报案人所作的询问笔录应当加盖某公安局、公安人员和报案人印章
B.现场提取的指纹为物证
C.某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均为直接证据
D.根据某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其处罚决定证据确实充分
【考点】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与要求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对报案人的询问笔录,经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签名或者盖章,而不需要加盖某公安局的印章。
B项正确。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形、性状、质量、特征、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指纹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痕迹,所以属于物证。
C项错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本身就可以直接证明有关案件的事实,在题目中,公安局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中,都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谢某实施盗窃的案件事实,所以不是直接证据。
行为。而且,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对质、辨认和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对于公安局提供的证据,必须在法官的D项错误。公安局所提供的证据系间接证据,这些间接证据又难以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证据谢某的违法主持下,当事人进行辨认和对质,并且在法庭上出示后,才能作为定案证据,确定其证据是否充分。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较简单,可以采用直接排除法,即确定B选项为正确答案后,其余选项不再考虑。
【答案】B
40.一小区已建有A幼儿园,为满足需要,某区人民政府拟在该小区内再建一所幼儿园。张某和李某先后向某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张某获批准。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某区人民政府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不合法的
C.李某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D.A幼儿园有权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考点】行政许可的程序以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因此,某区人民政府并非必须在受理李某和张某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B项错误。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所以,某区人民政府按照张某和李某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批准决定是合法的。
C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若干解释》)第13条的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属于公平竞争权受到了影响,对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张某申请的行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D项错误。某区人民政府批准再建幼儿园的决定没有影响到A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不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所以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应注意的问题】该题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许可的期限。《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43条对期限作出了规定,首先,行政许可的决定期限不是“一刀切”;其次,要重点掌握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决定期限;最后,要理解“但书”的规定。
【答案】C
41.潘某不服某卫生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卫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潘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一周后,卫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处罚决定相同的决定。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潘某可以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潘某可以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C.潘某可以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D.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考点】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撤诉后的结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由于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定,诉讼程序已经终结,所以潘某不能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该案。
B项错误。根据《若干解释》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题目中人民法院准予撤诉的裁定,并没有任何错误,所以潘某既不能对法院所作的准予撤诉裁定提出上诉,也不能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准予撤诉的裁定。
C项错误。理由同B。
D项正确。卫生局在案例结束后,又作了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的行为,属于一个新的行政行为,潘某可以对卫生局新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D
42.某乡人民政府对程某征收农民负担费用500元,县人民政府经复议将费用减为400元。程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征收400元的费用违反了国家规定的不得超过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5%的标准。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
A.变更县政府的决定,确定应交纳费用的具体标准
B.确认县政府的决定违法,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C.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乡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撤销县政府的决定,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考点】行政诉讼的判决种类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只有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的才能变更,本题目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征收行为而不属于行政处罚,所以法院不能作出变更判决。
B项错误。根据《若干解释》第57、58条关于确认判决的规定,本题目不符合这些条件。另外要注意确认判决是一种补充性的判决,只有在不适宜用维持或撤销等判决时,才可以适用确认判决,本题目人民法院应采取的是撤销判决,所以不能采取确认违法的判决。
C项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县政府的决定是正确的,但不能责令乡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决定,因为,本案中被告是县人民政府,程某也是针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只能针对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作出判决。县政府经过复议已将乡政府的决定变更,意味着乡政府的决定已经失去效力,被县政府的决定所取代,所以,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县政府重新作出决定。
D项正确。理由同B。
【答案】D
43.下列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B.不同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C.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凡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授权和所制定的法规应当一并被撤销
【考点】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备案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2项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B项错误。根据《立法法》第86条第1项的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根据《立法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才由国务院裁决。
C项正确。《立法法》第88条第3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所以地方政府规章内容不适当的,国务院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D项错误。《立法法》第88条第7项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所以被授权机关制定的法规违背授权目的的,并不是一定要撤销授权。
【应注意的问题】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备案既是立法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行政法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在历年的司法考试中都会有所涉及。
【答案】C
44.甲省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乙市某村全部土地用于建设,甲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批准乙市在该村征用土地的批复。其后,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决定拆除该村一组住户的房屋。一组住户不服,欲请求救济。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住户对甲省人民政府征用土地的批复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诉讼
B.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住户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住户可以请求甲省人民政府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受案范围以及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为应选项。本案中省人民政府是征地行为的批复机关,而此征地行为是乙市人民政府的行为,省人民政府的批复是一种内部程序,根据《若干解释》第19条的规定,相对人应以乙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诉省人民政府。所以该项说法是不正确的。
B项不应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题目中,乙市人民政府决定征用住户的土地用于建设,已经侵犯了该住户的合法权益,所以住户可以对乙市人民政府征用补偿决定提起诉讼。
C项不应选。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赋予了丁公司拆迁权,侵犯了被拆迁住户的房屋所有权,所以可以对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提起诉讼。
D项不应选。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如果行政许可决定违法作出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乙市规划建设局是乙市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甲省人民政府可以撤销乙市规划建设局授予丁公司拆迁许可证的行为。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为反向选择题,即要求选择说法不正确的选项。
【答案】A
45.黄某在与陈某的冲突中被陈某推倒后摔成轻微伤,甲市乙县公安局以此对陈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的决定。陈某不服申请复议,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陈某提出该处罚未经过负责人集体讨论,一审法院遂要求被告补充提供该处罚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记录。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此案应由甲市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B.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D.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属于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考点】行政诉讼管辖与证据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只有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才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目中,甲市公安局经调查并补充了王某亲眼看到黄某摔伤的证言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所以不能由复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项正确。《若干解释》第31条2款规定,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复议机关在复议中收集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而不能证明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王某的证言只能作为证明甲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合法的证据。
C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所以法院要求被告补充记录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D项错误。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可定案的证据,必须同案件的事实,即同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这一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可定案证据必须是经合法程序、运用合法手段取得的,而且符合法定的形式。因此,法院对被告提供的记录形成时间所作的审查不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审查,而是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答案】B
46.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有关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和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C.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均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考点】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并不是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审查,均应由行政机关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B项正确。《行政许可法》第38条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因此,无论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还是不予许可决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C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39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所以,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并不是都要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D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41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许可均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应注意的问题】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程序是行政许可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考查点之一,本题目就把行政许可的审查和决定程序进行了系统的考查。
考生在掌握该知识点时,首先要牢固记忆相关的法律规定,其次就是要注意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特殊情形,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行政许可决定的审查和决定程序应该如何,而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记忆。
【答案】B
47.A市某县土地管理局以刘某非法占地建住宅为由,责令其限期拆除建筑,退还所占土地。刘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复议机关只能为A市土地管理局
B.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则无权再提起行政诉讼
C.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若复议机关维持了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决定,刘某逾期不履行的,某县土地管理局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考点】行政复议的管辖、参加人、撤回复议申请以及复议决定的执行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此项是关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本题目中,土地管理局不是实行垂直领导的机构,所以复议机关可以是A市土地管理局,也可以是某县政府。
B项错误。《若干解释》第35条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所以刘某撤回复议申请后,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C项正确。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所以本题目中刘某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复议。
D项错误。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本案例中,某县土地管理局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所以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己不能自行执行。
【应注意的问题】关于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的申请人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12条、第33条都作了规定。
【答案】C
48.1995年田某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次年4月与胡某签订"关于创办B厂协议书"。在田某不知情的情况下,1998年4月20日某区工商局根据胡某的申请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胡某为法定代表人。1999年5月11日,某区工商局根据B厂的申请注销了该厂的登记。2000年10月20日田某向某区工商局了解B厂情况,同年11月2日该局告知该厂登记、注销情况。2003年7月31日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2004年8月10日,田某以某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为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自2004年7月31日开始起算
B.田某起诉期限自2000年10月20日开始起算
C.如果《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从其规定
D.对田某的起诉,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题目中,田某1995年向原国家专利局申请A发明专利,虽然国家专利行政部门2003年7月31日才授予田某A专利权并予以公告,但是田某的专利权保护期应该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B项错误。《若干解释》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题目中,田某的起诉期限仍应该从2000年11月2日起开始计算。
C项错误。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即使《专利法》对起诉期限有特别规定时,田某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仍应该遵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D项正确。区工商局向胡某颁发了B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行为,并没有给田某的专利权造成直接的影响,所以,田某不是适格的原告,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解答的关键在于行政诉讼保护的公民权益,必须具有合法性。如果公民主张的权益尚没有得到法律的确定,就不能通过行政诉讼得到保护。
【答案】D
49.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B.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
C.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考点】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错误。《立法法》第72条规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B项错误。《行政许可法》第5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不能由规章规定。
C项错误。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确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所以,行政法规并非全部由国务院起草,国务院部门也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
D项正确。《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所以,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
【应注意的问题】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立法法》以及《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作了规定,这三个规范要结合起来复习。
【答案】D
50.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
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
D.乙市B区人民法院
【考点】行政诉讼的管辖
【解题思路和依据】A项不应选。《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干解释》第9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在本题目中,王某对罚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王某人身自由被限制地是乙市B区、被告所在地是乙市A区,这三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B项应选。基于A项的理由,甲市B区只是王某的工作单位所在地,题目中也没有表示出属于经常居住地,所以,不属于原告所在地,该地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
C项、D项不应选,理由同A。
【应注意的问题】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是行政诉讼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在本题目中涉及的是关于对人身自由限制强制措施行为的特殊管辖问题,要特别注意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管辖问题。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