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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及答案解析(2)

2010-07-16 

  五、(本题10分)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

  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立即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的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先行履行抗辩权的知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

  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买卖合同,并约定纺织厂先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及违约责任的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本题中兴都公司委托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故在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兴都公司在得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但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后,伏牛公司将仓单背书给了纺织厂。因此,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因此,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六、(本题10分)A县的甲公司与B县的乙公司于2001年7月3日签订一份空调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100台空调,每台空调单价2000元,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甲公司于货到后立即付款,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乙公司于7月18日在B县的火车站发出了该100台空调。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于7月19日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乙公司收到传真后,努力寻找新的买家,于7月22日与C县的丙公司签订了该100台空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丙公司买下100台托运中的空调,每台单价1900元,丙公司于订立合同时向乙公司支付10000元定金,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在丙公司付清全部货款前,乙公司保留对空调的所有权;如有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乙公司同时于当日传真通知甲公司解除与甲公司签订的合同。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于7月21日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丙公司于7月26日收到70台完好无损的空调后,又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准备将这70台空调全部卖与丁公司。同时丙公司以其未能如约收到100台空调为由拒绝向乙公司付款。

  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什么?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能否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预期违约的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都为着一定的利益或需要。当一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主要债务,即构成预期违约,这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再实际履行并不会给另一方带来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则可以解除合同。

  本题中甲公司由于发生资金周转困难,传真告知乙公司自己将不能履行合同。故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的合同履行期届满前解除合同的理由是预期违约。在此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

  2.假设甲公司以乙公司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请问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题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空调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在B县代办托运,同时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故B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为双方的协议管辖有效,合同的履行地为货物发运地B县,所以B县人法院有管辖权。

  3.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买卖合同规定的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知识。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题中铁路运输公司在运输过程中遇上泥石流,30台托运中的空调毁损。依据上述规定,遭遇泥石流而毁损的空调的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因为货物的风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乙公司交付给了甲公司,故风险应由甲公司承担。

  4.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36000元的违约金,问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违约责任的知识。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本题中乙公司认为丙公司拒绝付款构成违约,决定不返还其定金,还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故依据上述规定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因为违约金和定金不能同时并用。

  5. 丙公司与丁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效力未定合同的知识。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的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题所涉及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本题中丙公司与丁公司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因为丙公司并未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其与丁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七、(本题10分)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本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依据该规定,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立,因为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需要人民币50万元,该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49万元。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出资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出资责任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程序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及相关规定,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应提交的文件或材料:(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出资的知识。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A的出资不符合该条法律规定。因为三方协议出资为52万元,而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该15万元的出资已经超过了20%的比例。

  八、(本题10分)

  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位于甲市C区。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 ,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 签定了一份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常年居住在甲市D区 ,为客户李有良?居住在甲市E区 修理一辆捷达车。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了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问:

  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地位确定的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依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四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本题中乔小伟与钱财旺之间是雇佣关系,因此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但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乔小伟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所签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故李有良应当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修理厂为共同被告。

  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乔小伟为客户李有良修理捷达车,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被告乔小伟居住在甲市A区,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即合同履行地位于甲市C区,被告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被告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故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都有管辖权。

  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均有管辖权,故李有良可以向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如果他向两个以上的法院起诉,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管辖权争议解决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理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由二审法院审理,当事人不上诉,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九、(本题11分)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现问:

  1.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行政争议范围的知识。

  行政争议是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争执。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既有行政系统内部的解决方式,也有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方式。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诉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题中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因此邮电局在本案中属于经授权而成为行政主体的被告,本案中的争议涉及公共利益,邮电局对120电话的管理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故本争议属于行政争议。

  2.原告的赔偿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赔偿的知识。

  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根据文件规定,安装120电话的目的是实现一种公共利益,而不是为医院设定一种财产权,邮电局安装120电话的义务所对应的权利并非医院的财产权,因而医院不可因邮电局违背此法定义务而要求赔偿。

  3.如果法院判令县邮电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天内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不开通,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解析及参考答案】: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执行的知识。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题中如果县邮电局拒绝为原告开通“120”急救电话,法院可依法采取如下措施:①对县邮电局按日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②向县邮电局的主管机关提出司法建议;③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本题11分)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该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 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李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害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继续呼救,李一手卡住徐的脖子,另一手用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当场死亡。李取下徐腕上戴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准备销赃时被发现。李畏罪潜逃,后被抓获归案。

  现假定你为本案的公诉人,请根据上述案情撰写一份起诉书。

  本题答题要求: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2.请求合法有据,定性准确;3.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4.题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不得署应考人员姓名,否则本试卷不得分。

  解析:本题是考查文书写作的知识。文书写作是每年的必考题,所占分值也比较大,考生在答这一题目时,主要是将文书的格式掌握,只要格式写对就能得到大部分分数,至于内容,根据提供的案情写进文书即可。

  十、(本题11分)

  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字(2000)第***号

  被告人李玉书,男,1970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赤山市人,住赤山市龙安村,2000年9月8日因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罪被赤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0年9月15日被赤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玉书强奸(未遂)、故意杀人、盗窃一案经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00年**月*日收到,经本院审查查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2000年9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玉书路经赤山市郊区时,见被害人徐桂珍(女,34岁)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搭话。交谈中被告人李玉书产生了强奸邪念,便将徐桂珍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撕扯徐桂珍的裤子欲行强奸。徐桂珍极力反抗,大声呼救。李玉书怕罪行暴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徐的腹部猛刺一刀。徐桂珍继续呼救,李玉书一手卡住徐桂珍的脖子,另一只手向徐桂珍的腹部猛刺数刀,致徐桂珍当场死亡。李玉书随后取下徐桂珍身上带的手表和身上的80元钱,并将徐桂珍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随后,李玉书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赶到临近的高家店村进行销赃。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物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人李玉书,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与被害人徐桂珍发生性关系但因被害人的极力反抗并未得逞。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和第23的规定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

  第二,被告人李玉书,在强奸未遂后怕自己罪行暴露,用匕首将被害人徐桂珍杀害。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第三,被告人李玉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被害人放牧的125只绵羊以及被害人的手表、80元钱窃为已有。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李玉书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严惩。

  此致

  赤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XXX

  XX年X月X日

  1. 证据目录一份

  2. 证人证言一份

  3. 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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