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一)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管理范围: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公约证明
1.管理范围: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公约》成员国国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报关规范: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非物种证明
1.管理范围:当海关无法认定的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由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
2.报关规范
(1)非物种证明按时效非分为:“当年使用”、“一次性使用”。
(2)“当年使用”的证明,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
“一次性使用”的证明,出口企业持“一次性使用”的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
主管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进出口药品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进出口药品从管理角度可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及进口一般药品。
(一)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所列药品进出口时,货物所有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在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前,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二)麻醉药品进出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任何单位以任何方式进出口列入《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不论何种用途,均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三)一般药品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国家对一般药品进口的管理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列入目录管理的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2.向海关申报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应向海关提交《进口药品通关单》。
3.进口药品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一般药品出口目前暂无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