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质押权
一、动产质押
(一) 动产质权的设定
1、 质押合同+交付
质押合同成立=合同(债)关系产生
交 付=质押权生效——合同与交付不一致,以交付为准【担保法司解89】
2、 关于交付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指示交付【担保法司解88】
(3)禁止“占有改定”【担保法司解87】
3、占有——质押权的成立要件,非维持要件——返还出质人,质押权存续,但不能对抗第三人【担保法司解87】
【2006-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指示交付设定质权)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权才成立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权成立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权成立
D.如质押权成立,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二)质权人占有质物
1、不得擅自使用【物权法214】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妥善保管【物权法215】
(1)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2008-59】甲为乙的债权人,乙将其电动车出质于甲。现甲为了向丙借款,未经乙同意将电动车出质于丙,丙不知此车为乙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因善意取得而享有质权
B.因未经乙的同意丙不能取得质权
C.甲对电动车的毁损、灭失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对电动车毁损、灭失,乙可向丙索赔
二、权利质押
(一)证券债权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1、设立:【物权法224】
(1)原则:书面合同+交付
(2)例外: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实行:【物权法225】
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基金份额、股权) 【物权法226】
1、设立:书面合同+登记(登记机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转让禁止:
(1)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知识产权质(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物权法227】
1、设立:书面合同+登记
2、处分禁止:【物权法227】
(1)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四)应收帐款质【物权法228】
1、设立:书面合同+登记
2、转让禁止:
(1)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