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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大全5

2009-07-17 

案例5 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
康兰16岁, 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 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 没有征
得家长同意, 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 要求公司退款, 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 可以自食其
力,不愿退货。
[问题]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
撤销该买卖行为?
(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后觉得后悔,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
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
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正确答案]
(1)有效。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
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
效。
(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 18周岁,
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
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
的物的品种、 质量、 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
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
撤销。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
见代理,该行为有效。
(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所有权仍属公司,意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考点集成]
关于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
民,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以自己的劳动收
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能以自己的劳动取得固定收入或较稳定的收入,并能 以此收入维
持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关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效力待定,其行为须经代理人追认。
关于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时可撤销、 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当事人对民事行为
主要方面,性质、当事人、标的物的根本性错误,构成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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