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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大全4

2009-07-16 

案例 4     保证

甲公司为乙公司对丙公司的债权提供保证, 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限, 债权履行

期为2年, 同时丙公司将20吨水泥交付给乙公司作为质押, 但未签订质押合同,1年后, 乙公

司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甲公司不知情。 到期后, 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 丁公司遂起诉丙公

司履行债务并要求丙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1)甲公司承担何种责任?

(2)如果乙公司转让债权的同时将20吨水泥交还给丙公司,甲公司的保证责任怎样?

(3)如果丙丁公司协商将债务履行期延长六个月而甲不知情,18个月后,丙未能履行

债务,丁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甲之责任如何?

[正确答案]

(1)根据《担保法》第19条之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法解释》第28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28条规定, 同一债权即

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 甲对20万吨水

泥所能担保的债权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2)责任同前。同样根据《担保法》第28条之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

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第26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

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在此期间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

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因此,甲免除保证责任。

[考点集成]

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可以约定方式,对保

证方式约定不明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责任范围没有

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以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当事人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第三人的,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的期间: 当事人未约定期间的, 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

务履行期届满置日起6个月。 共同保证: 法律和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各共同保证人的保证范围,

推定为各保证人负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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