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役权
1、概念——需役地与供役地——地役权的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地役权义务一并转让。 【物权法164、166、167】
(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物权法165】
【2006-56】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
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
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
【2007-12】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6米的建筑
(3)“地役权由所有权到使用权的延续”
A、地役权在先——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物权法162】
B、地役权在后——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物权法163】
2、内容——供役地之使用(可以是无形的使用)、附属行为
(1) 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物权法160】
(2)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物权法161】
3、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1)性质不同:是否是他物权
(2)产生不同:约定与法定;
(3)目的不同:高级要求与基本要求
【2000二46、】在下列民事纠纷中,哪些应按相邻关系处理?
A、甲在乙的房屋后挖菜窖,造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墙体裂缝,引起纠纷
B、甲村为了取水浇地,在乙、丙、丁村的土地上修建引水渠,引起纠纷
C、甲新建的房屋滴水滴在乙的房屋上,引起纠纷
D、甲村在河流上流修建拦河坝,使乙村用水量骤减,引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