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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关员章节复习重点详解3

2009-07-13 

  

  第一节 概述

  ★海关监管货物分类

  1、一般进出口货物

  2、保税货物

  3、特定减免税货物

  4、暂准进出境货物

  5、其它进出境货物

  ★报关的基本程序和适用范围

  前期阶段、货物进出境阶段、后续阶段

  1、前期阶段:货物在进出关境之前,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货物都要经过这个阶段。

  主要适用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中的展览品以及其它进出境货物中的部分货物,例如说出料加工货物。这些货物在进口之前要向海关办理备案。

  2、进出境阶段:包括有4个环节

  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来说,程序是:

  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

  从海关的角度来说,所对应的程序就是:

  海关审单(决定是否受理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1)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申报的相关规定、步骤、具体要求在第二节再做详细介绍(教材P74-78,重要考点)

  (2)配合查验:

  报关单位(报关员)在海关决定查验货物时,应在场,配合海关查验货物,负责搬运、开箱、封箱等,并检查货物是否损坏。(报关单位配合查验货物)

  配合查验相关规定及具体要求在第二节做详细介绍(教材P78-80,考点较多)

  (3)缴纳税费:

  报关单位根据海关开具的缴纳税费通知书,向海关指定银行缴纳货物进出口税或海关监管费。

  (在第三章中缴纳税费不作为重点内容,相关的考点主要是在第五章进出口税费中)

  (4)提取或装运货物:

  完成上述环节并在海关决定放行后,凭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或装运单提取(进口)或装运(出口)货物的环节。

  3、后续阶段:根据海关对某些特定货物的监管要求,其报关单位在货物进出境并完成相应的处理过程后,向海关办理核销、销案、申请解除监管手续的过程。

  第二节 一般进出口货物报关程序

  ★一般进出口货物概念

  在货物进出境环节缴纳了应征的进出口税费,并办结了所有必要的海关手续,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的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是从海关监管的角度来划分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不再进行监管。这里的一般进出口货物是相对于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而言的,因为这些货物都需要经过前期和和后续的监管阶段。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2)而一般贸易货物是按照国际贸易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也就是说一般贸易是属于国际贸易方式的其中一种贸易方式。

  ★滞报天数和滞报金的计算

  没有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的,由海关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①计征起始日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

  ②被海关撤单,需重新申报的。计征起始日为以撤消原电子数据报关单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海关重新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

  ③超期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变卖处理。申请人要发还余款的,要扣除相关的费用。例如说仓储费,滞报金等。滞报金的征收以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始日,以该3个月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滞报金按日征收金额,为完税价格的千分之0.5征收。

  ※以元为单位,不足一元的部分免征。

  ※起征点为:50元

  ★提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期限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的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提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保税加工货物报关程序

  ★合同备案

  指加工贸易企业持合法的加工贸易合同,到主管海关备案,申请保税并领取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或其他准予备案凭证的行为。

  (1)海关受理合同备案:海关根据国家规定,在接受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备案后,批准合同约定的进口料件保税,并把合同内容转化为登记手册内容或作必要的登记,然后核发登记手册。

  (2)备案要求:合同必须合法有效(商务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加工贸易合同所涉及的料件是否受国家贸易管制,如果是受管制的,是否已经获得了许可,也就是说是否有许可证件等。

  (3)同意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合同,海关将在规定日期内予以备案,并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能备案的合同,海关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加工贸易外发加工

  ★深加工结转

  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个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受灾保税加工货物

  加工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海关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的损毁、灭失、或短少,使得产品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产品

  ★报核的含义

  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加工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按照规定处理完剩余货物,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向该企业主管海关申请核销 要求结案的行为。

  ★正常报核和合同终止报核的时间

  经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并自加工贸易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加工贸易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报核;

  因故提前终止的合同,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报核。

  ★电子账册管理的概念

  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联网监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向海关报送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物流、生产经营等数据,海关对数据进行核对、核算,并结合实物进行核查的一种海关保税加工监管方式。

  ★申请建立电子账册的程序

  第一个步骤:加工贸易经营企业的联网监管申请和审批

  第二个步骤:加工贸易业务的申请和审批

  第三个步骤:建立商品归并关系和电子帐册

  ★便捷通关电子账册备案

  企业通过网络向海关办理“便捷通关电子帐册”备案手续,备案内容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料件、成品部分

  ③单耗关系:包括成品版本号,对应料件的净耗、耗损率等

  ※其他部分(例如说成品和单耗关系)可以同时备案也可以分阶段申请备案,但是料件的备案必须在相关料件进口前备案。成品和单耗关系最迟在相关成品出口前备案。

  ※海关可根据企业的加工能力设定电子帐册最大周转金额;并可对部分高风险或需要重点监管的料件设定最大周转数量。

  ※进口料件的金额、数量加上电子帐册剩余料件的金额、数量不得超过最大周转金额和最大周转数量。

  ★报核期限

  ※对电子帐册实行滚动核销的方式,按时间段进行核销。180天为一个报核周期,180天后的30天内报核。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核销处理

  海关对书面数据进行核算,确定是否平衡。另外还会根据实际情况盘库。

  ①报核数据与海关底帐数据及盘点数据相符的,海关通过正式审核。海关将本期的结余数作为下一期期初数。

  ②企业实际库存多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的,海关按实际库存量调整电子底帐的当期结余数量。

  ③企业实际库存少于电子底帐核算结果且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按内销处理。

  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对短缺部分,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电子化手册管理特点

  1、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管理。

  2、可分段备案也可非分段备案

  将电子手册的内容分为合同备案和通关备案。非分段备案,不需要进行合同备案,直接进行通关备案表头、表体数据的审批即可。

  3、网络审批和备案

  通过网络向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申请办理合同审批和合同备案、变更等手续。

  4、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纳入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管理,A类企业除外。

  5、全额保税

  6、全国口岸报关

  无需调度手册,凭身份认证卡实现全国口岸的报关。

  ★出口加工区管理

  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海关对保税加工进出口货物进行封闭式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报关程序

  应填写的是“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报关。

  要跟“保税区”的情况区分开。保税区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进出口报关单”和“进出境备案清单”。

  ※跨关区进出境的时候,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的关区内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

  (1)境外货物运入出口加工区

  采用直转的转关的方式办理转关的步骤。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出境外

  也是采用直转转关方式。

  第四节 保税物流货物报关程序

  ★保税物流货物概述

  是指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也称为保税仓储货物。

  已经办结海关出口手续尚未离境,经海关批准存放在海关专用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带有保税物流货物的性质。

  ★保税仓库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

  (1)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2)转口货物

  (3)供应国际航行的船舶航空器的油料、物料和维修用零部件

  (4)供应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5)外商进境暂存货物

  (6)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7)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进境货物

  ★保税仓库货物进仓报关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进境时,除易制毒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消耗臭氧层物质外,免领进口许可证。

  货物在保税仓库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批准,可按转关运输程序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口岸办理异地传输报关手续。

  ★保税仓库货物出仓报进口

  转为正式进口,必须经主管海关保税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同一批货物,填制两张报关单,一张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结出仓报关手续。一张办理进口申报手续,按照实际进口监管方式,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①出仓用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企业或其代理人按加工贸易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②出仓作为特定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③出仓进入国内市场的货物:按一般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④保税仓库内的寄售维修领配件申请以保修期内免税出仓的,由保税仓库经营企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无代价抵偿货物”,并确认免税出仓的维修件在保修期内切不得超过原设备进口之日起3年,维修件由外商免费提供。

  ★出口监管仓库存放货物的范围和期限

  (1)一般贸易出口货物

  (2)加工贸易出口货物

  (3)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转入的出口货物

  (4)其他已办结海关出口手续的货物

  (5)出口配送型仓库可以存放为拼装出口货物而进口的货物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进仓报关

  (1)出口货物存入出口监管仓库,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

  (2)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清单”

  (3)根据不同情况,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

  ★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报出口

  提交报关必需单证和仓库经营企业填制的“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出仓清单”

  ★保税物流中心存放货物的范围

  (1)国内出口货物;

  (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3)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物流中心与境外之间的进出货物报关

  从境外进入物流中心内的货物,凡属于规定存放范围内的货物予以保税。

  属于物流中心企业进口自用的办公用品、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品等,以及物流中心开展综合物流服务所需进口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等,按照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和税收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报关

  海关对园区和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

  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

  (1)境外运入园区:填写“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

  (2)园区运往境外

  从园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保税区管理要点

  具有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仓储运输等多种功能。既有保税加工的功能,又有保税物流的功能。主要功能是保税物流。

  第五节 特定减免税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概念

  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

  ①.船舶、飞机:8年

  ②.机动车辆:6年

  ③.其他货物:5年

  ★特定减免税货物解除海关监管

  1、监管期满,根据有关企业的申请,海关核准后解除监管。

  2、监管期内解除海关监管

  (1)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

  (2)将货物转让给同样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3)退运出境的,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出口退运申报手续。出境地海关监管货物出境后,签发出口报关单,企业持该报关单及其他有关单证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4)要求放弃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向主管海关提交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来办理手续。海关将货物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后签发收据,企业凭这这个收据向主管海关申领解除监管证明。

  3、企业破产清算时,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处理。

  企业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对于还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企业,首先向主管海关申请,经主管海关同意,缴纳应纳税款,获得解除监管证明,然后才能够处理该货物。

  第六节 暂准进出境货物

  ★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是暂准进口单证册的简称。《暂准进口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在有关条约中规定使用的,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报关

  境外集装箱箱体暂准进境,无论是否装载货物,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对箱体单独向海关申报,并应当于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不能复运出境的,向暂准进境的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延期,但是延期不的超过3个月。

  第七节 其他进出境货物

  ★进出境快件的申报单证

  采用纸质文件方式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境快件的报关手续。

  申报的时间:进境快件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境快件在运输工具离境3小时之前,向海关申报。

  ★租赁货物的报关程序

  1、金融租赁进口货物的报关程序

  (1)按货物的完税价格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货物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进口税费后放行。放行后,不再对货物进行监管。

  (2)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

  海关审查确定第一期租金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缴纳有关的税费,放行,对于按租金分期缴纳税款的货物,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

  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2、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租金小于货价,所以纳税义务人只会选择按租金缴纳税款。按海关审查确定的第一期租金或租金总额的完税价格计算税款数额。海关放行后,还需要对货物进行监管。纳税义务人在每次支付租金后15日向海关申报。在租赁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办结海关手续。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缺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与原货物相同或者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

  ★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报关程序

  1、无代价抵偿的种类:

  (1)短少抵偿(不需要办理前期阶段)

  (2)残损、品质不良抵偿或规格不符的抵偿

  应当先办理相应的有关海关手续,有下面几种情形:

  ①退运进出境

  ②放弃交由海关处理

  ③不退运出境也不放弃或不退运进境的

  2、期限:在索赔期限内且不超过原货物进出口之日起3年。

  3、报关应提供的单证:

  (1)进口要提供的单证

  ①原“进口货物报关单”

  ②原进口货物退运出境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③原进口货物税款缴纳书或者“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④买卖双方签订的索赔协议

  (2)出口的时候要提供的单证有哪些。

  ★进出境修理货物的报关程序

  1、进境修理货物

  货物进口后在境内维修的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出境修理货物

  货物出境后,在境外维修的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以申请延长,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超过海关规定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代征税。

  ★一般退运货物的含义

  指已经办理进出口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但加工贸易退运货物除外)

  ★一般退运货物的报关(已收汇退运进口、未收汇退运进口、退运进口税收、退运出口税收)

  ①退运进口(分两种情形)

  ※已经收汇核销: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货物出口时的出口报关单

  B、加盖有已核销专用章的“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或税务局出具的“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C、保险公司证明或承运人溢装、漏卸的证明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未收汇:重点掌握要提交哪些单证

  A、原出口货物报关单

  B、外汇核销单

  C、报关单退税联

  D、并同时签发一份进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退货复运进境的,海关核实后,不予征收进口税。原出口时,已征收出口税,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税的,自缴纳出口税款之日起1年内准予退还。

  ②退运出口

  第八节 海关监管货物的转关

  ★转关的概念

  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海关运至另一个海关办理某海关手续的行为。

  ★转关的方式

  1、提前报关转关

  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以提前报关方式办理。

  2、直转方式:在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以直接填报转关货物申报单的直转方式办理

  3、中转方式:以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统一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报转关的中转方式办理(需境内换装运输工具)

  ★转关的期限

  (1)直接方式转关的期限

  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办理转关手续。逾期缴纳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

  ①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

  ②出口转关货物应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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