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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报关员章节复习重点详解7

2009-07-13 

  

  第一节 海关统计制度

  ★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

  ★海关统计的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

  二是: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

  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

  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事实单项统计的货物

  ★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第98、99章是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数量统计应遵循以下的规定:

  3.海关统计价格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

  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

  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

  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

  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指进口货物在我国关境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即进口货物的最终使用单位所在的地区。

  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

  按照货物进出境时的运输方式统计,包括水路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及其他运输方式。

  9.海关统计关别

  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 海关稽查制度

  ★海关稽查概述

  (一)含义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

  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年)

  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

  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

  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

  1、直接目标 2、最终目标 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

  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

  ★被稽查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海关事务担保

  ★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范围

  1、 一般适用(包括8种情形)

  ①海关归类或估价不明确

  ②不能交验有关单证

  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

  ④收发货人请求缓缴税款的

  ⑤暂准进出境货物(包括ATA单证货物)

  ⑥将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在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

  ⑦进口保税货物

  ⑧有违法嫌疑,但不予以没收的进出口货物,当事人请求予以放行货物的

  2、其他适用(包括5种情形)

  ①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

  ②申请扣留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或者申请放行有嫌疑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

  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

  ④有违法嫌疑,无法扣留或不便扣留的;

  ⑤受海关行政处罚的境内没有永久性住所的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或者离境前不能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海关事务担保的方式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

  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

  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海关事务担保的实施

  分类: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

  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

  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

  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 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

  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节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

  ★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

  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

  (2)随附的文件、证据

  3、海关的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

  (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要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

  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总担保

  ①适用范围

  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

  ③总担保的金额

  ★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扣留货物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扣留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

  ③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

  ④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第五节 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海关系统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2、海关系统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第六节 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海关行政处罚的范围(走私行为、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

  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没有合法证明的。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有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海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程序

  1、一般规定

  (1)海关发现的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刑事侦查部门处理。

  (2)调查时,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且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3)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 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时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案件调查

  (1)立案 (2)调查取证 (3)调查中止和终结(4)案件审查(5)告知、复核和听证

  3、行政处罚的决定

  4、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1)对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及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

  (2)适用简单案件处理程序的案件,可以直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当场由当事人签收。

  (3)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的情形

  (4)不得当场作出行政出发决定,应按一般程序规定办理:

  ①海关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无法当场进行复核的

  ②海关当场复核后,当事人对海关的复核意见仍然不服的

  ③当事人当场依法向海关要求听证的

  ④海关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

 

  ★海关行政复议的范围 (参见教材410)

  ★海关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受理、决定)

  1、申请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的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

  海关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果海关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审理

  4、决定

  (1)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海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复议决定的种类

  

  ★海关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关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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