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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司考百题精练及答案解析宪法编

2009-07-04 

宪法编

1、1988年12月,甲村村民李某筹划开办一个由自己担任厂长的合伙企业“元开家具厂”,从事家具的生产经营,计划让7位同村好友进入该家具厂工作,并让其中的林某担任副厂长。对于甲某的开厂经营行为,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李某的开办“元开家具厂”的行为是违反了当时的我国宪法

B、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伙企业,不是私营经济

C、       我国2004年修订后的宪法对“元开家具厂”的态度是对其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而非鼓励

D、       李某的“元开家具厂”是合法的私营经济

2、杨某、谢某、丁某、李某四人是东村村民,他们均想参加选举清溪县县级人大代表的东村选区的直接选举,而杨某是因为盗窃罪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正服刑的罪犯,谢某因为涉嫌斗殴而被清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丁某是精神病患者,李某是一起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该案正在刑事侦查中,李某被羁押在清溪县看守所。下列说法哪项正确?

A、       若主管李某强奸案的清溪县人民检察院或者清溪县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那么李某可以参加投票

B、       丁某不可以参加投票

C、       杨某是羁押的罪犯,不可以参加投票

D、       谢某不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妻子廖某代为投票

3、甲省省会乙市人民政府制定了一部《关于为民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原告认为判决书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暂行办法》与我国《产品质量法》严重抵触。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但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B、       乙市无权制定《暂行办法》这样的地方政府规章

C、       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

D、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4、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建置和划分,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重庆市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

B、       云南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

C、       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

5、贵州省甲县副县长贾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大量的贿赂,帮助一些企业逃脱质检,导致本县的重要支柱产业——建材行业的质量下降,产品滞销,甲县检察院检察长陈某也与此事有牵连。在甲县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有324名正式代表,有25名代表书面联名向甲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于贾某和陈某的罢免案。对此,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县人大开会期间,只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才可以提出罢免案

B、       25名代表提出的罢免案无法启动对贾某的罢免程序

C、       在合法罢免程序下,陈某并不属于可被罢免人员之列

D、       罢免案需要经列席代表过半数通过

6、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A、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B、       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由福建省省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C、       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由原外经贸部(现商务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D、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7、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免去了副省长李某的职务,同时因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到英国1年,决定由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撤销了本省内某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还补选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对于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下列哪一项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A、       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省出缺的代表3人

B、       撤销艾某的职务

C、       免去李某的职务

D、       决定由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8、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分配问题,表述正确的是哪一项?

A、 江西省某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的名额分配问题上,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考虑到该县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2:1

B、 上海市松江区的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上海市黄浦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3:2

C、 海南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可以酌情考虑根据海南省的农村城市人口分布来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直到1:1

D、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1的原则分配

9、甲国宪法奉行主权在君,产生于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乙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是特别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丙国宪法是由民意机关制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丁国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其由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下列选项中判断正确的是哪一项?

A、       甲国宪法不是书面宪法

B、       乙国宪法不是柔性宪法

C、       丙国宪法是规范宪法

D、       丁国宪法不是协定宪法

10、湖北省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都已经本科毕业,均在湖北省内不同县市从事律师工作,为了分享客户源,扩展律师业务,打通社会各界,决定成立由朱某担任会长的“正义会”,公开进行社会活动,“正义会”决定由朱某代表“正义会”向朱某所在的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应扩大影响力。下列关于“正义会”组织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若“正义会”申请成功,那么“正义会”可以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

B、       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

C、       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

D、       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

11、若某年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2945位正式代表,在会议期间有如下事项:①会议第一天,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②会议第三天,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③会议第四天,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④会议第六天,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对于上述事项,下列选项之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       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B、       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

C、       对于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D、       对于④,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

12、 下列做法未违反宪法相关规定的是:

A、 在一次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中,甲乙丙三名村民告诉其所在大队的队长李某其所选代表跟随李某的决定,并招呼李某不用将选票发给他们,由李某代填并投票即可

B、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某市人大代表黄某由于工作调任迁出本行政区域,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即对此进行补选,并推举了两名代表候选人

C、 甲乙丙丁四个人参加竞选某县的两个人大代表名额,其中只有甲符合当选条件。遂安排得票较多的乙丁进行补选,虽然结果两个人的支持率都略低于选票的33%,但乙还是比丁高出一票顺利当选

D、 某市人民法院的院长由于严重滥用职权,该市人民代表大会遂决定罢免其院长的职务。并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3、 以下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各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A、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某一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可以作出撤销有关解释的决定

C、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北京市司法厅的质询案

D、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省长、副省长的职务

14、 下列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的各项说法,正确的是:

A、 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而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

B、 陈某系中国公民,同时,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已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连续居住二十七年,由于历史的原因,他在英国仍有居留权。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他有资格担任行政长官。

C、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立法会1/3以上议员联名向立法会提出。

D、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若干界别人士组成,各个界别的划分,不是由中央直接规定,而是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

15、根据我国宪法的现行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

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D、决定大赦

16、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内容的表述,哪一个选项是正确的?

A、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B、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C、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D、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给予答复

17、根据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A、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规范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B、 有关国家主权、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不得将此项权力授予任何其他机关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D、被授权机关经授权机关同意,可以将所受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1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护的表述,哪一个是正确的?

A、为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本质,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任何人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

B、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和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C、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宪法规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D、 被判处刑罚的人不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19、某村享有选举权的村民2000人,在一次乡人大选举中作为一个选区,应选人大代表四人。第一次投票中七名代表候选人中,只有三人得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的过半数,于是进行再次选举,在这次选举中,参加投票的选民有1800人,李某得票最多。下列选项中哪一个是李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得票数?

A、1001   B、 901   C、 600   D、 601

20、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区域划分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三级制(省级、县级和乡级)也有四级制(省级、市级、县级和乡级)

B、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民族乡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C、如我国要设立新的直辖市,则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D、区域界限争议时应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由人民政府决定

21、在青山乡开展的对绿水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青山乡选举委员会为了使工作紧凑,将本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了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14人名单,村民肖某和黄某对14人名单中的汪某、梁某、欧阳某某有意见,于是向青山乡选举委员会申诉,选举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第4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了删除汪某和梁某后的正式代表候选人12人名单。肖黄二人仍然不服,于选举日的4日前向绿水县人民法院起诉。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哪些?

A、       肖某和黄某的起诉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肖某和黄某的选举权应当受到保障和尊重

B、       青山乡选举委员会公布本乡选民名单的行为是合法的

C、       青山乡选举委员会公布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14人名单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D、       青山乡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

22、根据我国《刑法》,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甲某在对乙某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使用了一种类似手枪的小型武器,对于我国《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下列对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表述正确的是哪些?

A、       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B、         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而无它法

C、         该种小型武器杀伤力极其微弱,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D、         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解释,也可以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而不能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23、假设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在不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做修改的基础上筹划制定一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该法涉及部分关于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上的一些程序问题。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下列选项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B、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D、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24、大河乡下辖西河村、东河村,现在因为上属的巨河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在西河村在东河村之间的港口区建设新的小河村,实行重点管理,关于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说法,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些?

A、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由大河乡人民政府提出,直接报巨河市人民政府批准

B、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

C、       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设立,需要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本村18周岁以上的全体村民的过半数通过

D、       大河乡对小河村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25、广西壮族自治区某瑶族自治县为了配合我国西南的缉毒工作、整顿毒枭横行带来的治安混乱,正筹划组建维护本地治安的公安部队。另外,根据瑶族风俗,瑶族招婿现象较为普遍,一般不与族外通婚,故该地自治县人民政府筹划变通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关于该瑶族自治县自治机关的行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         该瑶族自治县可以根据国家的军事制度和本地的实际情况,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B、       该瑶族自治县有组建维护本地治安的公安部队的自治权力

C、         该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某个鼓励各民族通婚的指示变通执行,但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

D、         该瑶族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该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关于婚姻方面的单行条例,在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6、关于我国中央国家机构对于战争状态、紧急状态等的权力设置和权力运作程序,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         假如甲国在我国西北部利用“东突”势力对我国国家安全进行直接的武装挑衅,造成我国边疆军民的重大伤亡,并积极着手在我国新疆伊犁直接建立甲国的军事基地,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均可以决定对甲国宣战

B、         若某年冬天,甲国侵略乙国造成国际社会的震撼,联合国安理会决定对甲国动武,并得到联合国大会支持,组成了“联合国部队”,美、英、俄对甲国均宣战,得到国际社会配合和协助,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对甲国宣战,不需要由全国人大决定

C、         如果“台独”分裂势力制定“台湾宪法”,宣布台湾独立为主权国家,大陆方面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非和平的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D、         若西藏自治区出现“藏独”势力大规模残害群众和干部的情况,应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西藏自治区的日喀则地区、阿里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由国家主席宣布

27、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目前均居住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中甲某的父亲是在1962年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甲某的母亲是1975年到1989年在香港连续居住的中国公民,甲于1992年在四川省成都市出生。乙某于1998年持日本国旅行证件(通行世界)进入香港、在香港居住至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丙某有香港居民身份证。丁某是乙某到香港居住后于2006年所生的女儿。对于他们四人,有必要的经及时申请后,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必然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有哪几位?

A、       甲某

B、       乙某

C、       丙某

D、       丁某

28、湖南某村周某一家六口(周某、周某之夫杨某、大儿子、二儿子,女儿,小儿子),除周某留守家中,小儿子(19岁)在家看电视不愿外出,其余四人都在广东经商或者求学,在人大代表选举那天周某全家除了大儿子(28岁)寄回书面委托书外都口头委托周某参加投票,周某在向选举委员会里的刘某打了声招呼,仅口头说了一句“我代全家共六人投票”,掏出口袋里的委托书,再无后话,刘某说了声“嗯”,于是周某便代表全家投了六张选票支持候选人孙某,另外自己又加投一张选票支持郑某。对于周某的投票,下列判断中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杨某、女儿的选票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B、       周某、大儿子、小儿子的选票都是合法有效的

C、       周某、大儿子的选票合法地行使了自己的选举权

D、       小儿子的选票不符合法定程序,是因为周某不可以受三人以上的委托

29、河北省北村张大妈家中三口均外出打工,只留张大妈一人。张大妈因患风寒久治不好,于是参加了某个以练气功的“神功大法研究会”,该研究会以“治病救人”为口号,并宣称自己是行善德的宗教组织,教人治病不吃药,只练功病就会好,在该研究会的活动中,北村有五位老人应为病情恶化而身亡。张大妈便退出了“神功大法研究会”,改投基督教,之后张大妈按规律吃药并参加运动,很快风寒症状减轻,于是她到北村公众操场现身传教,原“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哪些选项?

A、       张大妈变换信仰,对宗教不忠诚,和我国宪法中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有一定冲突

B、       题中张大妈通过现身传教的方式使得“神功大法研究会”会员中多位转信基督是一种非法行为

C、       张大妈非常正确地做到了基督教教人品德高尚、帮助关爱他人的要求,因而对于张大妈的行为应当予以鼓励

D、       “神功大法研究会”不是宗教,而是非法组织

30、 假设国务院拟设某一新部,称甲部,甲部的工作特别繁重,国务院筹划大力充实甲部人员,下列关于国务院甲部的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因为甲部工作繁重,可以设甲部的部长1人,副部长5人

B、       甲部的设立,经总理提出,仅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C、       甲部因其重要地位,甲部部长参加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D、       国务院工作中涉及甲部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31、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审查广东省深圳市的某地方性法规时发现其和《环境保护法》相抵触,那么由法律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接着,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70天后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反馈。对于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

A、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到会说明情况,再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做法是正确的

C、         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予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可以直接向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2、陕西省公民林某身患重症,在医院医治多年不见起色,林某家庭经济处于彻底崩溃的境地,林某痛不欲生且濒临死亡,希望了结人世,于是告诉医生感觉已经好转,让医生彭某停止积极用药,彭某心领神会,三日后林某驾鹤西归。对于该案的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哪几项?

A、       彭某侵犯了林某的《宪法》所规定的生命权

B、       林某的死亡是通过林某授意彭某实现的,彭某侵犯了《宪法》第37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故应承担故意杀人刑事责任

C、       依我国《宪法》第38条,林某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侵犯

D、       彭某的行为在我国法律上尚无明确的定性

33、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的提名权限的表述,哪一些是正确的?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有权提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的人选

B、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的人选

C、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有权提名本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D、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乡乡长、副乡长的人选

34、李甲是某地一公安局长,其女儿李乙与王丙谈恋爱,为了阻止李乙与王丙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李甲利用职务便利,派人监听李乙与王丙的通话,以“非法侵入李家住宅”为由拘留了王丙。王丙的父亲王丁不服,向当地政府反映和控告,李甲一怒之下,通过关系辞退了在当地小学教书的王丁。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李甲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王丙作为公民的哪些宪法权利?

A、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权

B、人身自由权

C、劳动权

D、申诉控告权

35、为了体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基本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都规定了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下列表述错误的有哪些?

A、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B、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C、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D、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36、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正确的处理方案有哪些?

A、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B、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部门规章的决定

D、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7、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可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中,哪一些表述是正确的?

A、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制定自治条例的议案

B、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对乡长的罢免案

C、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质询案

D、 乡级人大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请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38、人民代表人民选,当人民对其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工作不满意时,可以通过罢免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关于罢免人大代表的表述,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B、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C、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D、 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代表通过

39、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1998,地方性法规),又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3),《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90)是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1999年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那么下列选项中哪些(个)选项是正确的?

A、         如果《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在某个相同事项上规定相不一致,在珠海市斗门、金湾两区等经济特区之外,适用1998年制定的《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因为依照《立法法》规定,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B、         假设《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的规章之间对某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之,若认为应当适用商务部之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C、         在珠海经济特区内,如果《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某特别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中的某一般规定相不一致,由珠海市人大裁决

D、         若《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和《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在某一事项规定不一致,虽然最终可能会适用新的规定,但还是不能简单地按照新旧规定不一致就适用新的规定的办法来处理

40、赵某对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判决中宣布的“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一句话记忆极深,又联想到自己读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字句,回忆起自己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彻底败诉的那个合同纠纷案,觉得明明对方赖帐,法院却依照《合同法》判自己败诉,心里强烈不满,于是再次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合同法》某条违反《宪法》第13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要求撤销原判,改判自己胜诉。依此,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是哪些(个)项?

A、       赵某的起诉不会被受理,因为赵某读到的那些话是有瑕疵的

B、       我国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判决赵某胜诉,赵某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违宪审查

C、       若该案附带造成了赵某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故意重伤案,那么在论罪科刑上可以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

D、       《合同法》是属于私法范畴,不需要依照公法范畴的《宪法》来制定

41、我国现行的1982年宪法经历了四次修改,每次修改都涉及到经济方面的内容。下列关于历次修宪的表述,哪些(个)表述是正确?

A、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B、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C、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D、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42、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的表述,哪些(个)选项是错误的?

A、森林、山岭、草原、矿藏、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可以由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

B、农村的土地都属于集体所有

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在必要时给予补偿

D、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43、下列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表述哪项不正确(  )                    

    A、国务院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应当向国务院报请立项

    B、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C、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进行审查

D、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44、 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                                            

    A、英国是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B、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美国宪法

    C、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是1791年法国宪法

    D、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45、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46、 宪法惯例的主要特征包括(    )                                  

    A、它有具体的法律形式

    B、它的内容散见于一些法学理论,法院判例以及政治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中

    C、它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D、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47、 下列选项的法规或条例或法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有哪些或哪个(    )

A、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B、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

C、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单行条例

D、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48、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C、省级地方性法规应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49、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主要包括 (    )                     

A、宪法的修改       

B、宪法的执行       

C、宪法的遵守       

D、宪法的适用

50、世界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主要有(    )                             

 A、国家元首         

 B、立法机关        

C、司法机关         

D、特设机关

 

宪法编

1、【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1988年、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关于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解析】1988年4月12日宪法修正案承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法律提供了宪法依据,其第11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因此,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3条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私营企业分为三种:(1)独资企业;(2)合伙企业;(3)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对从事私营企业的主体作了规定,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1)农村村民;(2)城镇待业人员;(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4)辞职、退职人员;(5)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李某是农村村民,可以开办8人(7位好友加上李某自己,共8人)的私营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形式,所以D选项正确,应当入选,A、B项错误,不能选;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第21条将宪法11条第2款的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规定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规定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所以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C项认为国家对之不鼓励,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殊公民的选举权问题。

  【解析】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但是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第3条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行使选举权利。丁某虽然患有精神病,但仍需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并经过选举委员会确认的,才不行使选举权利,故B项错误,不能入选。该《规定》第4条规定,因反革命案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李某是强奸案这样的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并没有决定停止李某的选举权利,所以李某仍然可以参加投票,故A项入选。该《规定》第5条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一)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二)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三)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五)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依照该条第(一)项的规定,杨某虽然在服刑,但他并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所以仍然可以参加选举,故C项不能入选。谢某虽然正在受拘留处罚,但其选举权利并没有被剥夺,具有选民资格,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所以谢某可以委托廖某代为投票,故D项是不正确的,不能入选。

3、【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

  【解析】2000年《立法法》第63条第4款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乙市是甲省的省会城市,属于较大的市,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规章,故B项表述错误,不能入选。根据《立法法》第88条的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甲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乙市的《暂行办法》,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而不能改变乙市的《暂行办法》,所以A、C选项都是不正确的,答案只能选D。总而言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法律规范文件。

4、【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决定行政区域建置与区域划分的主体。

  【解析】按照《宪法》第62条、第89条、第107条进行整理如下:(1)下列机关有权建置行政区域: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基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批准广东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建置,D项正确,不能选。②国务院有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③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批准乡、民族乡、镇的建置。重庆市是我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有批准其下乡镇建置的权力,故有权批准在丰都县增设一镇和巫山县减设一镇的建置,A项正确,不能选。(2)下列机关有权决定行政区域的划分:①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区域划分。国务院有权决定天津市、福建省福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市密云县、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的区域划分,但不决定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的区域划分,因为这属于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权力范围,故C项错误,应当入选。②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有权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区域划分。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大理白族自治州下的某镇和某彝族民族乡的合并是符合《宪法》规定的,省政府对乡镇有建置和区域划分的权力,故B项是正确的,不能选。

5、【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程序。

  【解析】1979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修正)第26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甲县人大开会期间,有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和1/10以上(在本题中,即是33名代表)代表可以提出罢免案,故A错,B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6条规定,副县长是县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而检察院检察长和政府组成人员均是合法罢免程序下人大的罢免对象,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8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依此,D项是错误的,罢免案需要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列席代表”。实际上,人大制度上并无“列席代表”一说,只有“代表”和“列席人员”之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它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另外,《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也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它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此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列席人员可分为“法定列席人员”和“决定列席人员”,但不能称之为“列席代表”。即使有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也应称为“列席人员”,而不应称“列席代表”。即便是使用正确的“列席人员”,也迥然不同于“全体代表”,这就更印证了D选项的错误性。

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规范的制定、批准和公布机关。

  【解析】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3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珠海、厦门和汕头)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现存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有1984年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洛阳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故A项正确,不能选。依照《立法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厦门市作为较大的市,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其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应由厦门市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所以B项不正确,应当入选。《立法法》第76条第1款规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2002年,外经贸部制定的《反倾销调查抽样暂行规则》是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于当年3月13日签署命令公布的。当然,外经贸部现在已经由商务部取代。C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依照《立法法》第66条第1款,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依照《立法法》第69条第4款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单行条例,在报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这样的程序操作是符合《立法法》之规定的,故D项是正确的,不能入选。

7、【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省级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解析】依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九)、(十二)、(十三)之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基于以上规定,本题中该省人大常委会有权在闭会期间免去副省长李某的职务,所以C项是正确的,不能选。省人大常委会在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某出差期间,决定由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某担任代理检察长,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做法是不完整的,因为还需要向上一级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所以D项不符合法定的备案程序,应当入选。省人大常委会还有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职权,故A项正确,不能选。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4条第(十一)项,省内中级法院院长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而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在省人大闭会期间,有权决定撤销本省内某中级法院院长艾某的职务,所以B项正确,不能选。

8、【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12条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镇的人口特多的,或者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人数在全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同镇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比1直至1比1。注意这里对于4:1的调整比例之有权决定机关是省级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故A项错误,不可以选。《选举法》第13条规定,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上海市松江区的农村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上海市黄浦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为3:2,正符合该条的规定,B项应当入选。根据《选举法》第14条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应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1的原则分配,故D项错误,不能选。《选举法》第16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海南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名额应当严格执行城市与农村人大代表所代表人口数之比为1:4,所以C项错误,不能选。

9、【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分类。

  【解析】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对此,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二是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三是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且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是普通的立法程序。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乙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是特别成立的宪法委员会,在制定和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的立法程序,所以乙国宪法是刚性宪法,不是柔性宪法,故B项正确,应当入选。关于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的分类,其标准是制定宪法的机关之不同。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其奉行主权在君的原则。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其奉行人民主权原则,至少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它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依据甲国宪法奉行主权在君,产生于资产阶级虽有一定力量但还不能占据优势的情况下,可以判断出甲国宪法是钦定宪法。依据丙国宪法是有民意机关制定的宪法,奉行人民主权原则,在形式上强调以民意为依归,以民主政体为价值追求,可以判断出丙国宪法是民定宪法。而书面宪法是指书面上的、规范意义上的宪法,钦定宪法一般而言,是一种书面宪法,故A项错误。规范宪法是和名目宪法相对的,规范宪法是指宪法规范支配政治过程的情况,也就是权力过程服从宪法规范的宪法。名目宪法是指宪法只是作为一种法的形式起作用,政治过程不受宪法规范的制约,是一种缺乏现实适应性的宪法。题干对丙国宪法的表述仅仅能得出丙国宪法是民定协定,而不能一定得出丙国宪法是规范宪法,所以C项不可以入选。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依照本题题干,可以判断出丁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至于丁国宪法是不是协定宪法则不一定,所以D项不能入选。对于本题四个选项,依照排除法、确认法也可以选出正确答案。

10、【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结社自由。

   【解析】1998年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条的规定是符合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结社自由是指有着共同意愿或利益的公民,为了一定宗旨而依法定程序组成具有持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我国《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只要“正义会”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活动,是享有结社自由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第2款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若“正义会”申请成功,“正义会”参加武汉市佳佳天龙鱼公司的食品商品经营活动明显是营利性活动,违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之规定,所以A项是错误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目前“正义会”的组成人员是朱某和他的45名大学同学,共46人,少于50个以上个人会员的要求,所以按“正义会”目前情况,“正义会”根本就不可能成功申请正式的社会团体,C项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因为“正义会”组成人员46人分布在湖北省的不同地市,所以应当由湖北省民政局而不是武汉市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所以朱某向武汉市民政局申请成立正式的社会团体是错误的,D项表达正确,不能入选。

11、【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罢免案和质询案的提出。

   【解析】根据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解放军代表团、吉林代表团两个代表团提出对于我国副主席陈某的罢免案和319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秘书长尚某的罢免案中,后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罢免程序,故其可以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C项正确,应当入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江西代表团提出对国务院教育部的质询案和25名代表提出对于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质询案中,前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质询程序,后者不符合法定人数30人的规定,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故选项A认为①和②都不能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是错误的,A项不能入选,选项B认为③和④都可以成功启动罢免或质询程序也是错误的,B也不能入选。同时,由于④根本就不能启动质询程序,所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国务院发展改革委员会书面答复就根本是空谈,D项也是错误的,不能入选。

12、【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选举程序。

    【解析】根据选举法第51条的规定,市人民代表的补选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而不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来完成的,所以选项B错误。根据该法第41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 C选项中即使经过了补选,支持率的要求已经放得更加宽松,但是乙丁两人还是没有高于其最低要求,所以即使最终乙所得的选票高于丁,也不能当选为人大代表,所以是错误的。根据政府组织法第10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所以选项D的说法适合于对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而不是罢免法院院长所必经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针对选项A,法律规定了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对于没有外出的选民是否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则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选举法的基本原则,该选项的做法完全符合选民的自我意愿,且操作上没有任何违法的情况存在,所以该做法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1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行使。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9条的规定,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组织调查委员会,对一些虽然重大但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它不能行使这项权力,因此选项A不正确。根据第32条的规定,第33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虽然有法定的监督权,但却没有权力使用“直接撤销”这监督方式。因此,选项B不正确。第3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第4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可见,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并没有撤销省长职务的法定监督权。因此选项D不正确。

14、【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1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四条规定,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因此,选项A认为“每名委员至多可提出两名候选人”是错误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选项B中,陈某因其仍保留英国的居留权,因此没有担任行政长官的资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规定,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立法会法案、议案表决程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因此,立法会议员没有提出 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的权力。因此选项C不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第3条规定,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15、【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解析】国家机关的职权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容易发生混淆。《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十七)决定特赦;所以C项是正确的,属于应选答案,而D项则是错误的,在我国现行法律文本中只存在“特赦”这种赦免形式,不存在“大赦”这种赦免形式,“大赦”存在于建国初期,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刑事政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制度,故D项属于错误表述,不该选。《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由此可见,B项“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属于国务院的职权,并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不该选。需要提醒的是,《国务院组织法》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见,国务院部委行署的设立、变更与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属于不同机关的权限范围,需要认真加以区分。

16、【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范围的内容。

   【解析】《宪法》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第1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宪法》在第三章中,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作为第六节,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七节,使之成为两个并列的内容,而且在第六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中未涉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内容,说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见A项是错误的,不该选。《宪法》第113条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可见,B项是正确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所以C项是错误的,不当选。《民族区域自治法》第20条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该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予答复,可见D项30日的规定是错误的。

17、【答案】A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

   【解析】《立法法》第二章第一节具体规定了我国法律的立法权限。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见,对于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制定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全国人大闭会时才可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而且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所以C项是错误的。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从这两个条文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不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绝对保留的立法权限,所以B项是错误的。第10条规定,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由此可见,D项是错误的,立法权非同一般,将法定立法权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在法理上就有争论,如果受权机关又将此项权力授予其他机关行使,这难以保证立法质量,也会偏离“人民主权”和“代议”原则,所以《立法法》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没有任何例外的情形。对于A项,则必须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规定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是现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1984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修正的;规定我国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他们分别由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和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规定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分别由1998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和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可见,就我国目前的立法现实来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这三项制度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或修改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

18、【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

   【解析】《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可见,虽然我国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相当广泛和普遍的,但是它仍然有条件的限制,“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这两种人是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所以A项是错误的。《宪法》第37条第2项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在我国,逮捕的程序有三种,第一种是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第二种是检察院决定逮捕;第三种是法院决定逮捕,B项遗漏了第二种逮捕的程序,所以是错误的。《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可见,C项是正确的。《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可见,被判处刑罚的人一般是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的,但是如果同时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就不享有言论、出版的自由了,所以D项是错误的。

19、【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另行选举时当选人的确定。

   【解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第41条第4和5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本案中,在进行第二次投票时,有1800个选民参与投票,那么按照“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的规定,这里“不得少于”就是“多于或等于”,所以李某当选为乡人大代表的最低票数是600票,因此C 项正确,D项错误。

20、【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问题。

   【解析】《宪法》第3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由此可见,我国地方行政区域既有“省——县——乡”三级制,也有“省——市——县——乡”四级制,所以A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而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三种,分别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并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这是历年司法考试的一个经常考查的考点,考生要引起重视,所以B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2 条第12 项规定全国人大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所以C项的表述是正确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民政部是国务院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国务院处理。国务院受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争议,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决定。《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边界争议,由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应当将各自的解决方案并附边界线地形图,报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由此可见,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但不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决定机关,只有在调解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政府决定,所以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21、【答案】A B C D

   【考点】本题考点是直接选举中的各种期间。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27条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青山乡选举委员会为了使工作紧凑,将本乡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B项错误,应当入选。《选举法》第28条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在选举日以前作出判决。人民法院的判决为最后决定。青山乡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在接到申诉后第4日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D项错误,应当入选。肖黄二人于选举日的4日前向绿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已经过了《选举法》规定的起诉时间,所以不是合法有效的,A项错误,应当入选。《选举法》第30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青山乡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14人名单违反了《选举法》的程序规定,压缩了选民讨论协商的时间,并不是工作效率的体现,所以C项错误,应当入选。

22、【答案】A C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关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

   【解析】《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1条规定,凡关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成立,则超出了《刑法》第263条加重情节的具体规定,对罪刑法定原则是一个挑战,也是对于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做补充规定的问题,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B项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无它法”表述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仅可以进行法律解释,还可以用法令加以规定,“而无它法”是不对的,故B项不能入选。《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若甲某的加重情节依法应当不成立,则是在《刑法》第263条内解决问题,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如果需要的话,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所以A选项正确,应当入选。对于甲某的情况的起诉若有适用刑事诉讼法上的疑难,属于具体检察工作上的具体问题,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所以C项正确,应当入选。《决议》第3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若甲某的行政工作人员编制有一定疑问,并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应当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所以D项是错误的,不能选。

23、【答案】A B C

   【考点】本题考点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活动的监督。

   【解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基本法》)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6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基于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所以B项是错误的,应该入选。《基本法》第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所以备案通过后生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应当入选。D项表述符合法条规定,不能入选。依据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负责就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58条、第159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而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做修改。所以C项的表述也是错的,应当入选。

3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

   【解析】由于香港和澳门的历史和现状都有很大抵不同,香港有将近700万人口,而澳门人口总数不到50万,为了真正实现“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条件作了不同的规定。对于选项A、,《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A、是错误的,缺少“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条件。对于选项B,《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选项B是正确的。对于选项C,《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6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可见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中并没有“在外国无居留权”这个构成要件,所以选项C不正确。对于选项D,《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可见选项D多了“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这个条件,所以也是错误的。

36、【答案】AB

   【考点】本题考点是有权机关在处理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的权限范围。

   【解析】对此,《立法法》第86条作了明确的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由此可见,A项、B项都是正确的,C项、D项都是错误的;对于C项的情况,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对于D项的情况,直接由由国务院裁决即可。

37、【答案】ABC

   【考点】本题考点是地方各级大大的议案提出主体。

  【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可见,A项正确。第28条第1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可见,C项正确。第26条第2款,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可见,B项正确。第31条第1和2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由此可见,乡级人大无权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所以D项是错误的。

38、【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点是对人大代表的罢免。

   【解析】《选举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可见,选项A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可见,选项B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选举法》第47条规定,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可见,C项的表述正确,不应选;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

39、【答案】D

   【考点】本题考点是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和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效力。

   【解析】依照《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珠海是我国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城市,其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要报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假若《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商务部的规章之间对某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的冲突,直接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即可,B项混淆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不能入选。《立法法》的65条规定,经济特区法规属于授权立法,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属于地方立法,只能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经济特区法规制定后,无须报请批准即可实施。《立法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的效力优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珠海市斗门、金湾两区等经济特区之外,适用1998年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是因为珠海经济特区法规仅能在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不是因为新的规定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A项的表述错误,不能入选。在珠海经济特区内,作为经济特区法规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之效力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故自然优于《珠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之效力,所谓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只是针对效力层次等同的情况,效力层次更高的法规当然地优先适用,所以C项错误,不能入选。D项提到的两个法规均属于经济特区法规,但是制定者是不同的,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2003),而《珠海经济特区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90)是珠海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属于政府部门)颁布的,虽然最终可能会适用新的《珠海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但是还是不能简单地按照新旧规定不一项就适用新的规定的办法来处理,还应当区分二者的作用领域和立法者权限,所以答案选D。此题前三个选项错误明显,所以使用排除法也可以得出正确答

40、【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效力、违宪审查和司法化问题。

  【解析】宪法实施保障体制在世界上主要有三种,分别是由司法机关、立法机关、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在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宪法监督的职权。因为宪法在我国不是可以直接司法化的,所以我国法院不可以直接依据宪法判决赵某胜诉,赵某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要求违宪审查。B项表述是正确的,应当入选。对于A项,赵某读到的那些话都是毫无问题的,所以把赵某不能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达到自己目的的原因归结为这些话是有瑕疵的是不正确的,故A项错误,应当入选。事实上,对于赵某的起诉会不会被受理,主要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若按照诉讼标的理论来区分是否重复起诉,则该案可以视为重复起诉。但是我国一般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111条和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还是可能受理后驳回起诉的,故而若依照民事诉讼法知识,同样可以选出A项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日对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之规定,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所以C项判断错误,应当入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源于《宪法》的规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全国人大制定的《合同法》也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应当依照《宪法》的文本或者基本精神来制定,故D项是错误的,应当入选。

41、【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历次宪法修正案对经济问题的规定。

  【解析】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制度在宪法中有相当多的规定,当国家经济政策发生变更时,就需要修改宪法来实现国家意志的一致性。经济方面的宪法修正案又因为其内容的颇多相似性,考生容易记混,而成为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和难点。1988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A项中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所以A项是错误的。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并不涉及非公有制经济问题,B项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所以B项也不正确。C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这是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制度的最高保护,所以C项是正确答案。D项中“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属于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修改,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42、【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自然资源的保护。

  【解析】《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可见,矿藏、水流这两项自然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不能属于集体所有,所以A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农村的土地并不全部属于集体所有,B项是错误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见,给予补偿是必须同时进行的,不是在必要时才给予,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而且所有权不能转让,所以D项的表述是错误的,属应选项。

43、【答案】C

   【考点】本题考点是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解析】C项中,应该报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而不是国务院进行审查。《立法法》第59条。

44、【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发展历史。

【解析】一定要记住宪法中的典型事件和几个典型宪法的特征。英国: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不存大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英国宪法由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组成;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近代意义的宪法是与资产阶级紧密相联的。美国:(1)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2)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三权分立”和联邦制。法国:(1)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人权宣言》意义重大,但只是纲领性文件;(2)法国1791年宪法是欧洲大陆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45、【答案】ACD

   【考点】本题考点是我国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

   【解析】我国宪法的实施保障机制中包括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如,全国人大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违宪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决议,也有权撤销下一级地方权力机关的违宪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销同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6、【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考察宪法惯例

   【解析】宪法惯例是指宪法无明文规定,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因此A项是错误的。

47、【答案】B

   【考点】本题考点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解析】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需要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无需批准后生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无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但需要备案。

48、【答案】ABD

   【考点】本题考点是人大制度

   【解析】《立法法》第6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9、【答案】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的实施

【解析】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其内容是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体现在宪法规范中的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从宪法实施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通常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容的活动。宪法适用则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贯彻落实宪法的活动。(二)宪法的遵守。宪法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宪法规定从事各种行为的活动。宪法的遵守通常包括两层意义:一是根据宪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根据宪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50、【答案】ABCD

   【考点】本题考点是宪法解释

【解析】根据各国不同的宪法解释机关,世界上共有三种宪法解释体制,它与各国的监督体制是一致的:

(一)由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

(二)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

(三)由专门机关解释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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