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民诉考点——举证时限

2009-06-12 

  司法考试的命题,每年都会在新增法规上有所侧重。2009年司法考试的民事诉讼法法规,就新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要求考生对举证时限要加以重视。

  司法考试考到的点可能是适用举证期限的基本思路,是将《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区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不少于三十日的期限,适用于当事人提供证明支持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证据;第二种是由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的期限,适用于就某一特定事实或者特定证据要求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的情形。这种对举证期限的内涵的区分,是理解《通知》中有关举证期限适用规定的基础。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实践中由于对举证期限理解不正确导致的不适当适用证据失权的问题,对于减轻新的证据认定问题上的矛盾也会起到积极作用。此通知涉及了许多程序中对举证责任时限的变化及对新证据认定的标准,因此应在复习时整体把握,准确理解记忆。

  其实,司法考试也不难,只要掌握住规律,发现考点,在复习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重点突击一下难点、易混点,通过考试是指日可待。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com/exam/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