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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务公开与正当程序

2009-06-06 
论述题系列——论述题举例及解析

  例,2008年1月末至2月初在我国南方19个省份发生了大规模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在抗击、应对这两次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中,中央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以开放透明的姿态实施了大量的行政救助、行政给付行为,及时发布受灾遇难人等统计资料,赢得了世界各国的赞许与首肯。

  请从行政法原理的任一角度分析与评析政府的作法。

  【参考答案】

  示例一

  行政法是通过规制行政权力以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部门法,在现代社会生活,尤其是法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今中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治观念深入人心,随之而来的就是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而我们的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潮流,不断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

  在灾难频发的200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恰恰“遭遇”了生效12天后的汶川大地震的“考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中行政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在这部行政法规中,信息公开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含义之一就是政府的一切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律约束。在这一系列突发灾难面前,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公开行政的能力面临着艰巨考验。而我们的政府在灾难面前,表现出了卓越的执政能力和对信息公开原则的真实践行。

  灾难发生后,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视、广播、短信、网络、新闻发布会等全方位、多途径的方式公布了灾情的真实而又权威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扼杀了谣言生成的土壤,使民众得以真实了解灾难的真实情况,从而起到了安定民心,凝聚民意的巨大作用。同时,对抗震减灾的知识进行了及时的普及,在最短的时间内充分调动了全国的力量进行救灾援助,有力的降低了救灾成本,提高了救灾效率。

  政府依据依法行政和行政公开原则有力的保障了民众的知情权,充分体现出法治政府的本质和理念。同时,也体现出国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取得的重大进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这些突发紧急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既是对民众权利意识的一次宣扬,同时也是对政府执政理念的一次荡涤,而这些必将为国家法治建设积累宝贵的经验。

  示例二

  就本题题干中涉及到以下三种行政行为选任一角度加以评说:

  一、行政救助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的职权和职责对特定对象在特殊情况下所实施的救援和帮助。行政救助有日常性救助和紧急救援两类。日常性救助,是对一般救助对象固定的常规性方式。紧急救援,是对处于危急状态下的对象的及时救援。

  进行行政救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对象符合法定的救助要件。行政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不同的救助形式,需要具备不同的具体条件,分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②符合法定的救助形式。被救助者获得的救助形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同的对象依不同的法定条件而得到不同形式的救助。③符合法定的救助权限。只有具备某种救助权限的行政主体才能实施该种救助行为,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④符合一定的程序。行政救助作为一种法律行为,须按一定程序实施。

  行政救助在制度设计上,旨在规范行政权力对社会弱者的救助行为,体现对弱势者的权利保障。笔者从行政救助这一机能出发,对行政救助制度作出检讨与反思,提出行政法学上应重新确立行政救助概念,拓展救助内容及方式,并加强对行政救助当前命题的研究。

  二、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它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条件、防范生活风险和社会共同生活条件的行政义务。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业、疾病、养老保险,提供公共交通通讯和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广义的行政给付是政府满足公民社会权和其他公法受益权行政义务的总和。它的特点就是行政给付行为。

  (一)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所作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

  3.行政给付是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政行为;

  4.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

  (二)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其一,行政给付的内容:行政给付的内容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被帮助人的权益。它不同于行政奖励的 内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职务上的权益,一般只具有物质上的权益和与物质有关的权益两部分内容。①物质上的权益。表现为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的一定数量的实物,一定数额的货币、物品等,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的五保户救济金等;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如对企业科技开发的财政支持费用、对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财政支持费用等。②与物质有关的权益。这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权利,即需具备一定物质条件才能实现的某些权利,如免费入学受教育、享受公费医疗等。公用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是政府履行行政给付义务的方式之一,主要用于履行面向社会的普遍和持续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博物馆、广播电台、出版社、垃圾处理机构等。它们承担的主要是公共服务职能,不以营利为目的。

  其二,行政给付的形式:较为复杂,可概括为以下几种:①安置。即从工作、生活、居住上给予安排。②补助。由民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上生活困难的人给予的物质帮助。③抚恤。对特定死者的家属、伤残人员给予的物质帮助形式,含有慰问的性质。④优待。给予被帮助人以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物质帮助形式。⑤救灾扶贫。指在较大范围内对特殊情况下的公民进行的物质帮助形式。

  (三)行政给付的程序各种行政给付的具体程序应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同形式的行政给付程序也存在 一些共同程序规则,主要有:申请、审查、批准、实施,并要求书面形式。由于行政给付的标的多为一定的财物,在程序上还要求办理一定的财务手续和物品登记、交接手续。

  三、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将信息充分公开,减少了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会极大地改善社会公众的监督条件,提升公众的监督能力,对政府的渎职、贪污、滥用职权行为产生极大的抑制效果,政府信息的充分公开是反腐败的重要措施,是推动政府官员廉政、勤政的重要措施。

  现代社会中政府的公信力已经成为一项宝贵的社会资源:政府与公众的相互信任可以增强彼此的合作效果;政府与企业建立共识可以提升经济活动的成效,从而降低政府行政成本,使社会更为受益。

  过去,政府在公众面前有着很强的信息渠道优势,管理起来比较容易;如今,随着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手段的普及,公众的信息渠道日益丰富,了解的事情日益增加。社会的流言、噪声及一些政府官员违纪现象的出现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很大的挑战。因此,现在已经不再是政府说什么公众就相信什么,政府唯有以坦诚的态度面对公众才能提升自己的公信力。

  政府信息公开的功能:

  (一)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政策稳定、政务公开是现代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环境,公众越清楚地理解政府的政策意图,对未来的预期就越有把握。同时,明确的预期能够鼓励社会的长远投资,也能有力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政策只锁在抽屉里由官员随需而用,会增加投资者对日后效益的担心而缩减投资规模,从而导致企业与投资人追求短期效果,使经济建设的质量及效益大大下降。事实证明,那些吸引投资多、经济发展好的地区常常是政府信息公开做得好的地区,是政府最讲信用的地区。

  此外,政府信息公开还可以让政府积累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和公众所用。如将各种有关市场、投资建设项目数据提供给企业,帮助企业提升决策与经营的效率等。一国经济的发展与该国企业的经营效率密切相关,政府用信息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就是在用信息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推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建设。

  中国经济已经发展到必须推行以人为本政策的阶段,依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已走到尽头,“知识经济”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经之路。知识经济社会最重要的资源是知识、智慧与创造力,这种资源只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现代政府要以调动智力资源为中心,唯有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的社会才能够调动智力资源。

  人才需要信任,政府需要坦诚。政府信息公开真正体现了对人的尊重,让公众参政、议政,听取公众的意见有利于政府工作的改进和构建和谐社会。

  由于来自过去从政务信息封闭中获利的习惯势力的阻力还会存在,因此政府信息公开的继续贯彻与落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电子政务等新的信息手段的应用和国家政务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政府信息公开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必将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将政府信息公开上升到正当程序的高度加以论述,因为行政公开原则本身就是正当程序原则的一个下位概念、一个子原则。

  1.正当程序的构成要件。(1)程序的合法性。包括两个:程序设计的法定性和程序运行的适法性。(2)主体的平等性。其中包括①主体地位的平等;②参与机会的平等;③表达机会的平等。(3)过程的公开性。过程的公开性集中表现为听证程序。在司法上,听证是指审判程序应该向当事人公开。除特别的情况外,也应向社会公开。法官判案时,必须听取双方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在行政上,听证是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独立的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地认定事实,剥夺对方的申辩权。在立法上,听证是指立法机关为了收集或获得最新立法信息,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与议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参加立法性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保证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能最大限度地体现最大多数的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4)决策的自治性。决策的自治性在审判程序中,相对裁判者而言,决策自治首先意味着裁判者的地位是中立的。除了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之外,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程序之外的任何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其次意味着裁判结论是在庭审活动结束之后而不是在庭审之前和庭审之中做出的。即结果的形成完全排除了先入为主性和任意性。相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决策自治首先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对程序的选择,其次表现为控辩双方的自由发言和自由辩论。最后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对结果选择的合理性,因为在程序中,事实上的过去和程序上的过去并存,而且随着程序的展开前者逐渐转化为后者。面对这种转化过程,当事人有争取有利结果的机会。(5)结果的合理性。法律结论,必须具有形式上的可预测性和实质上的正当性。

  2.正当程序的功能。①法制建构功能。现代意义的法制是静态的规范与动态运作之间的有机整合。从静态的规范来说,法制首先取决于正当的立法程序。从动态的运作来说,法律的生命在于运用,法律的实施主要是一个程序问题。关键在于法的执行程序和司法程序,所以程序是法制建构的起点,是法制运作的动脉。②权力控制功能。对国家权力通过工艺流程化的切割,使得国家权力运作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主体所掌控,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在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手中,从而造成权力的滥用和腐败。③人权保障功能。保障人权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功能和最终目的。虽然正当程序并不能必然实现实体正义,但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能有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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