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背景材料】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l998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零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平,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零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属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报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饰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是否应予以保护?
【考点】
合同的效力和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要点分析】
解答此题要确定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此判定本案例的合同是否有效。
解答第2、3问时,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解。
【参考答案】
1.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签订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若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案例二
【背景材料】
某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单价组成原则,合同文件内容及工程量清单,要求投标人以固定单价的形式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由发包人提供,工程量在投标时不允许调整,投标人只需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给定项目的综合单价。某承包商通过正规招投标程序,以工程造价8500万元,合同工期13个月,质量为合格的条件获得中标。
事件2:在2003年的4~5月份出现了“非典”疫情,使本工程停止施工2个月。按合同文件约定,该疫情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因素,工期不得顺延。在10月份,甲乙双方多次磋商,发包人认为工期耽误不是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并对现场的实际损失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计算,故书面同意将工期延长2个月,但费用不予补偿。
【问题】
1.承包商就事件1提出的索赔能否成立?为什么?
2.在事件2中,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是否符合本合同文件的内容约定?
【考点】
合同索赔。
【要点分析】
“非典”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参考答案】
1.事件1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根据合同文件中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的有关约定,本工程属于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所有因素的调整将不予考虑。
2.发包人对工期的延长符合合同文本内容的约定。根据合同文件中第10项的约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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