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工程中,承包商的合同总收入包括两部分:(1)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2)因工程变更、追加工程量、索赔、调价、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该部分金额只有在符合规定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针对不同的合同外收入项,承包商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和知识,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现分项探讨承包商在FIDIC第四版土木施工合同条件下如何做好国际工程合同外收入结算工作。
1.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是指按照工程实际情况要求,对原合同工程进行必要的更改。变更是在原合同范围内进行的,合同保持有效,变更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替代被变更部位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或者其它工程量减少所对应的工程价款,所以变更并不一定形成合同外收入,只有新增加的进退场费或者管理费能够形成合同外收入,另外当原有合同金额已经全部结算完毕或者其它工作项造价无法减少时,变更估价才构成合同外收入。当变更是削减工作量时,合同金额则减少。监理工程师根据FIDIC第51.1条下达变更令,承包商必须执行,然后根据第52.1、52.2和52.3条进行估价[1]。在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项目的设计由业主负责,在扩初设计后就开始招标,然后边设计边施工,按照实际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进行计价支付,因此从计价方式上来看,FIDIC土木合同属于单价合同。工程变更的内容不仅包括设计变更,而且还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顺序或者时间安排的变动,具体见第52.1条。根据第52.2条进行变更估价时,如果合同中含有相同或者类似工作项的单价,监理工程师认为合适时,则使用该单价或者以该单价为基础进行估价,如果合同中没有同类工作项的单价,需要承包商提出新单价,工程师审核,业主确认。如果监理&考试大&工程师对已完工部位增加新的工作项,也构成变更,除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计价外,承包商还可以要求补偿额外的进退场费或者由于工效降低而增加的费用,该费用是对原合同金额的追加。
变更是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一种有效途径。在不降低工程项目整体功能的条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监理工程师或者设计方同意将某些功能过剩的部位降低标准,或者将报价低、施工困难的工作项变更为价格高、容易施工的工作项,或者变更为新的工作项而要求重新报价。要注意的是,变更要尊重业主的权利,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例如一个道路项目原标准排水构筑物设计为现浇箱涵,承包商考虑到进度问题,经工程师同意后将现浇箱涵更改为预制管涵,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要求挖出已铺设预制涵管,重新改为现浇箱涵。
2.追加工程量
追加工程量是合同外收入的主要来源。追加工程量属于额外工作,增加了项目的功能或者扩大了项目范围,此时承包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重新报价,构成合同外收入。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变更有时很难区分开,能够指出两者的差异是至关重要的。根据合同第51.1条规定,承包商必须执行“工程变更令”,但是对于“额外工作令”,因为改变了原合同的内容,承包商可以拒绝执行,也可以重新报价。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师的“变更令”后,要力图证明这是“额外工作令”,从而与监理工程师重新商定合适的费率,在得到业主的认可后,取得合同外收入[2]。例如某国简易道路项目,在承包商按照业主代表和高级驻地监理指定的道路起点开始施工后,业主提出将该项目的起点从原起点再向上延伸3公里,为保持总工作量不变,同时削减末尾的3公里,但前3公里施工条件也比较差,工作量大。承包商认为该3公里工作量是对原项目范围的改变,属于额外工作,而不是工程变更,最后承包商达到了要求,业主额外支付该3公里工程量价款,同时支付承包商额外进退场费。
追加工程量包括两种情况:
(1)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由于竞争性低价竞标,业主的概算往往会有节余,此时业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节余资金,承包商可以重新报价,另外签合同。追加合同可以极大提高原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2)由于实际工程量的增加,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大于合同金额。因为是单价合同,工程决算价高于合同价是正常的,也是允许的,可以不另外签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项目则需要签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签字,然后财政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签字。在实务中,对于一些不好解决的索赔事项,业主往往以实际工程量增加的名义变相补偿给承包商。
FIDIC合同条件中没有具体条款来明确工程变更和额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实务中经常由此引起争议,建议FIDIC组织对此增加明确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