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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数罪大总结(2)

2009-05-13 
刑法中对罪概念的认识:吸收之一罪、转化之一罪、法定之一罪、择一重处、数罪并罚、结果加重犯

  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 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 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

  第341条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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