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数罪并罚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 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 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其他数罪并罚
第341条 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实施多种原刑法规定的“流氓”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对于团伙成员相对固定,以暴力、威胁手段称霸一方,欺压百姓,采取收取“保护费”、代人强行收债、违规强行承包等手段,公然与政府对抗的,应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理;其中,又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实施217条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六、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
绑架致人死亡的或杀害被绑架人的;
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的情况。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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