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重点法条
第2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6、27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
1. 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 不满14周岁;
(2) 精神病人;
(3)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
(1)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 第27条所列4种情形。
六、 重点法条
第29条
意思分解:
1.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
2. 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七、 重点法条
第31条
第32条
第41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6、30条。
意思分解:
1. 了解作出处罚决定时行政机关的告知的具体事项:
(1) 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 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有两项权利:
(1) 陈述权
(2) 申辩权。
2. 重点掌握第41条:违反第31、32条程序性规定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但当事人自动弃权的除外。
3. 注意第32条第2款: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 重点法条
第33条
第47条
第48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46、49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条文是律考热点和难点,其难点即在于许多考生没有分清第33条"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与第47、48条"当场收缴罚款"之区别。二者虽然有关联性,但区别是首要的。
1. 依第33条,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有两种情形:
(1) 小额罚款(公民50元以下,法人、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
(2) 警告。
2. 依第47、48条,并非依第33条作出的所有当场罚款决定都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故不要将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与当场收缴罚款混为一谈,前者是决定程序,后者是执行程序。记住第47、48条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有三种情形。
3. 了解第46、49条规定:
(1) 罚款的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
(2) 罚款收据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作。
九、 重点法条
第42条
意思分解:听证程序一直是律考热点。有关听证程序的知识点即集中体现在第42条上,应注意:
1. 首先应明白,根据行政处罚的规定,处罚决定程序有两种:即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是处罚决定中的特殊程序,而非独立程序。
2. 听证程序适用条件。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一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适用听证程序;二是必须有当事人听证的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能进行听证。
3. 关于听证程序的实施,特别注意:
(1)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2) 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有三个例外:1涉及国家秘密;2涉及商业秘密;3涉及个人隐私。
(3) 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
(4) 听证应制作笔录。
[不要混淆]
对本条第1款之规定,许多考生误将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与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当作听证程序适用的两种情形,这是不对的,实际上,如前所述,这是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应同时具备方可举行,而非只要有其中的一个情形即可适用听证程序。
十、 重点法条
第45条
相关法条:《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考生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是律考多选题命题的素材。
十一、 重点法条
第51和
意思分解:
1. 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第(一)项是3%而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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