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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卷指导——司法考试天天练

2009-04-07 
法理学、经济法、国际法

    量变积累到一定程度才能发生质变,司法考试天天练,让您每天轻松复习,收获意想不到的效果。

一、法理学

多项选择题

    林某,9岁,系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一天放学回家路上遇到某公司业务员赵某向其推销一种名为“学习效率机”的低配置电脑,开价5800元。林某信其言,用自己积攒的“压岁钱”1000元交付了定金,并在分期付款合同上签了字。事后林某父母知晓此事,以“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为由要求赵某撤销合同并退款。对此,下列何种理解是正确的?
A.从法律角度看,林某表达的意思都是无效的
B.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所以不享有人身自由
C.林某父母要求撤销合同所持的理由是一种法律事实
D.根据行为能力的原理,林某父母所持理由在本案中不成立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其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般把公民的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的林某只有9岁,其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故A正确。同样的原理,林某父母主张撤销合同并退款的理由应为林某是无行为能力人,而非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因此,D正确。但这并不表明林某不享有权利能力,即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任意剥夺或解除。因此,林某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并不影响其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能力。因此,B错误。

    法律事实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林某父母以“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即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它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因此属于法律事实,C正确。综上分析,本题正确答案为ACD。

二、经济法

多项选择题

    英山企业是英国一家贸易公司和中国一家生产厂家在深圳设立的一个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对于其管理层说法正确的是:
A.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B.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
C.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
D.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正确答案】 ABCD    
【答案解析】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应当设立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依照合作企业合同或者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担任董事会的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的主任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副主任。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负责。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由上述法条可知,A、B、C、D项中的说法都是正确的。

三、国际法

单项选择题

    乙国提名杰克逊担任乙国驻甲国使馆馆长,甲国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正确?
A.甲国可以随时不具体解释即通知乙国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B.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C.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D.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杰克逊到甲国就任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9条规定,接受国得随时不具体解释通知派遣国宣告使馆馆长或使馆任何外交职员为不受欢迎人员或使馆任何其他职员为不能接受。依此,本题只有A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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