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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员资格考试06年模拟试题(2)

2008-12-19 


判断题

17. 报检员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单据和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保密。
18 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报检员有权依法提出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9 代理报检单位只能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0 申请从事代理报检的企业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代理报检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21 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的统一编码原则,自理报检单位如赴异地报检,必须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取得新的单位代码。

22 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检手续,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报检规定的,自理报检单位应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报检单位应由报检员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23.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只可以在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不可以在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4. 出口货物发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也可以在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25. 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属于自理报检单位的范围,申请自理报检不必办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26.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能申请办理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27. 《报检员证》如有遗失,应办理登报声明作废手续

28. 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29. 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兼任一个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不得同时兼任两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0. 报检员可代替工厂检验员填写厂检单。

31. 获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必须由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进行报检员注册后,才能取得《报检员证》。

32. 报检员可以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33. 《报检员证》有效期为2年,超过有效期的必须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履行审核手续

34. 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

35. 某报检员离开原企业到另一家企业后,如果他继续从事报检工作,则他的《报检员证继续有效,无需办理变更手续。

36.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

37. 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自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员可以同时兼任两个或

38. 自理报检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应对所报检货物的质量负责。

39. 检验检疫系统对《报检单位代码》制定了严格统一的编码原则,不同地区的报检单位,标不同的代码标识。前六位为报检单位所在地辖区的检验检疫机构代码,后四位为流水号。

40.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受出口货物生产企业的委托或受进出口货物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或受对外贸易关系人等的委托;依法代为身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事宜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 人。

41. 国家质检部门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全国的区域内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42 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的条件,其中有一条:注册资金需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43 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44 申请办理代理报检单位,不得少于5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45代理报检单位在办理代理报检业务等事项时,必须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并对所报检货物的品名、规格、价格、数重量以及其他应报的各项内容和提交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6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业务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的《报检委托书》。

47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时应按规定填写报检申请单,报检申请单应加盖代理报检单位的合法印章。

48代理报检单位应按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切实履行代理报检职责,对已完成检验检疫工作的,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是货主的事情。

49代理报检单位对实施代理报检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50代理报检单位应按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在向委托人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如实列明检验检疫机构收取的费用,并向委托人出示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51代理报检单位及其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中有违反代理报检规定的,由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直至上报质检总局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52代理报检单位与被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53. 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人境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行为的,除取消其代理报检注册登记及代理报检资格外,还应按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代理报检单位因违反规定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暂停或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所发生

的与委托人等关系人之间的财经纠纷,由货主单位自行负责。

55.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报检人员的培训、资格考试、考核、发证、管理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对已取得报检员资格的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以便传达有关出入境检验检

疫新的规定、通告等信息。

56.对报检员日常的报检行为实施差错登记管理制度。对报检员在从事出入境报检活动
中有逃避检验检疫或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检验检疫机构将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追究报检单位及其相关报检员的法律责任。
57. 报检员有义务向本企业的领导传达并解释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及管理办法。
58. 报检员有义务配合检验检疫机构为实施检验检疫而进行的现场验(查)货、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负责传达和落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和其他有关要求。
59. 报检员申请检验、检疫、鉴定工作时,应按规定缴纳检验检疫费。

60. 注册登记的代理报检单位,如需撤销本代理报检单位已注册的报检员,应向原注册登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书面注销手续,并交回被撤换人员的《报检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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