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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法律硕士民法辅导: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008-12-03 

  第一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07变化)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在结构上区分为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同部分时,每一个所有人享有的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各个所有人之间基于其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的结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要特点:
  1.复合性,由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及成员权等三要素构成。
  2.整体性,指区分所有权人的专有权、共同所有权及成员权三者共为一体不可分离。
  3.专有权的主导性,在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
  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第二节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07变化) 
  1、所有权,即专有部分所有权,系空间所有权,构成专有部分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构造上的独立性,即“物理上的独立性”;二是利用上的独立性,即“功能上的独立性”。
  2、共有权,共有部分共有权,包括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如楼梯、电梯、屋顶、地下室等;还包括建筑物的附属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如物业用房、配电室二车位、车库、道路、绿地、排水设备、消防设备、燃气管线、电缆、光缆等。
  3、成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成员权,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与其事务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包括表决权、参与订定规约权、选举及解任管理者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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