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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考试A3《人身保险产品》考试大纲(1)

2008-11-18 
纳的保费并不是全部进入投资账户,而是要扣除初始费用。进入投资账户后也可能发生一定的费用支出,如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保险公司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也可能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2009年考试A3《人身保险产品》考试大纲
1.2009年A3《人身保险产品》科目考试内容以以下考试资料的基本理解重点为主;
2.基本理解重点中,着重在:
a.近几年的监管重点
b.市场容易发生的理解、实务误区
c.两年来人身保险产品重大变动及趋势
3. 本年度的考试大纲比往年新增了3个法规补充资料,并以附件的形式放在全文的末页。请务必进行了解。
附件一:《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二:《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
附件三:《关于投保新型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提示的公告》

第一章 人身保险产品概论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对人身保险的特征、分类以及人身保险产品的概念和特点的了解程度;测试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形态的演变以及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动力、趋势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身保险概述
了解人身保险在个人人身风险管理、财务规划以及对企业和社会的作用;掌握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以及财产保险的区别;掌握人身保险按保障范围、投保方式、实施方式、保险期间以及被保险人危险程度等标准的分类方法;了解人身保险的需求基础以及人身保险的供给基础。
(二)人身保险产品的概念与特点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义及其基本要素;掌握人身保险产品在需求、保险金额、产品期限等方面的主要特点。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形态及演变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形态及其区别;了解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的历程;了解国外人身保险产品的发展历程。
(四)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
了解人身保险行业进行产品的源动力及其客观要求;为实现这种客观要求,人身保险产品经历的创新过程及其大致的趋势;了解目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具体表现;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应坚持的原则以及需要处理的几个关系;了解当前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着重需要做的几项工作。

第二章 人身保险产品的开发和设计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验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原则及其考虑因素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与监管制度、税收政策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联系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的熟悉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设计流程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开发和设计原则及考虑因素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的基本原则;了解人身保险产品开发和设计需要靠要考虑的主要外部因素:法律因素、经济因素和社会需求因素;了解从保险人和消费者角度进行人身保险产品组合需要考虑的不同因素。
(二)人身保险产品设计与相关制度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设计的监管政策的出发点及主要的监管内容;了解人身保险的税收政策现状。
(三)人身保险保单的编排
了解人身保险的主要保险责任:身故、生存和意外伤害、健康保险责任。
(四)人身保险产品的设计流程
了解人身保险的设计流程的几个环节:产品概念形成、产品开发过程以及产品执行过程。

第三章 人身保险产品定价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考试,检测学生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的了解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数学基础的熟悉程度;对人身保险产品定价过程和定价方法的了解程度以及对保单责任准备金和现金价值计算方法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身保险产品定价原理
熟悉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订价策略:利润最大化定价策略、适应性定价策略、中立的定价策略以及渗透性定价策略等;掌握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原则、充足性原则、适度性原则以及可行性原则。
(二)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的数学基础
了解人身保险风险的测量方法:风险概率、大数法则、生命表和事故发生率;了解自然纯保费、趸缴纯保费、均衡纯保费以及毛保费的计算方法。
(三)个人人寿保险产品的定价过程和定价方法
了解不同的精算假设对个人人寿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熟悉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定价方法的原理:三元素法和资本份额法。
(四)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定价
了解投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金、分红、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一般因素。
(五)人身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及现金价值
了解人身保险产品责任准备金评估的方法以及计算假设;了解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四章 人寿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人寿保险的基本概念及其区别于其他保险的基本特征的了解程度;对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寿险的主要特点及险种类型的掌握程度。
考试内容
(一)人寿保险产品的概念和特点
了解人寿保险在风险的特殊性、长期性、储蓄性以及计算技术的特殊性等方面的特征。
(二)人寿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基本差别
掌握定期寿险产品的基本概念、特点和主要种类;掌握终身寿险产品的性质和主要种类;掌握两全保险产品的本质和种类。
(三)人寿保险的附加险产品
掌握人寿保险的附加险产品的性质和主要种类。
(四)人寿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人寿保险产品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

第五章 年金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年金产品主要分类方法的了解程度;对几种典型的年金产品形态的熟悉程度;对DB计划、DC计划以及混合计划等私人养老金计划的熟悉程度。
考试内容
(一)年金产品简介
熟悉确定年金和生存年金的定义以及年金产品的各种分类方法。掌握年金产品的运作原理。
(二)年金产品的类型
掌握弹性缴费延期年金、趸缴保费延期年金以及趸缴保费即期年金的特点和运作机理。
(三)一些特殊的年金产品形态
掌握变额年金、二阶式年金、指数型年金、市场价值调整年金以及定存式年金的特点和运作机理。
(四)年金产品的定价
了解影响年金产品定价假设的因素。
(五)年金产品的税收优惠与监管
了解国外对年金产品税收优惠的相关政策规定;了解国外对年金产品保单中独立账户的监管规则。
(六)私人养老金计划
了解国外私人养老金计划发展的原因;了解个人年金计划的产品设计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掌握DB计划和DC计划的主要特点和区别;掌握混合计划的特点。

第六章 分红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对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分红保险产品概念及其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形式的了解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定价的了解程度;对分红保险产品开办条件和监管状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分红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红利的来源、分配原则、确定方法以及派发方式;了解分红保险产品开发的一般原理。掌握分红保险与传统人寿保险的区别。
(二)分红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分红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的特点:终身型、两全型以及年金型分红保险产品。
(三)分红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因素
掌握分红保险产品定价考虑的利源因素:死差益(损)、利益(损)、费益(损)和其他盈余来源。
(四)分红保险产品的监管
了解分红保险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了解保险监管部门对于分红保险产品本身的监管以及对于开办分红保险产品的相关规定。
(五)分红保险产品的发展过程
了解国内外分红保险产品的简单过程历史过程。

第七章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主要特征的掌握程度;对投资单位定价的熟悉程度;对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发展历程以及监管情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特征及其运作方式;了解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优势。
(二)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国外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变额寿险和变额年金;了解我国已开办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可否针对于投资连结险环境发生变化,将提纲改为:主要特点及困境?)
(三)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单位定价
掌握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单位的定价过程的几个环节:确定投资帐户所处的阶段、总资产和总负债、投资单位数以及投资单位申购价和赎回价。
(四)投资连结保险监管
了解国内外对投资连结保险监管的基本情况。
(五)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投资连结保险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第八章 万能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万能保险产品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国内外采用的主要万能保险形式的了解程度;对万能保险的定价因素、开办条件以及相关监管政策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万能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万能保险的概念及其主要特点;熟悉万能保险的两种死亡给付类型和缴费方式;掌握万能保险产品与分红、投资连结以及变额万能保险产品的区别。
(二)万能保险产品的形式
了解国内外万能保险产品的主要形态及其特点。
(三)万能保险产品的定价
掌握万能保险的定价因素;熟悉万能保险产品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了解万能保险利润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的方法。
(四)万能保险产品的开办条件
了解开发万能保险产品对金融市场、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以及投保人的要求。
(五)万能保险产品的监管
了解万能保险产品主要面临的风险以及国内外对万能保险产品监管的主要内容。
(六)万能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国内外万能保险产品发展的简单历史过程以及现状。

第九章 健康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健康保险的基本概念和主要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健康保险主要形式的熟悉程度;对健康保险定价考虑的主要因素的了解程度以及对管理式医疗理念和实践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健康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及其作用;掌握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以及社会医疗保下的区别;熟悉健康保险的分类方法。
(二)健康保险的主要形式
掌握国内外健康保险的主要形态及其特点。
(三)健康保险的定价
了解健康保险定价需要的考虑的主要因素。
(四)健康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了解国内外健康保险发展的简单历史及现状。
(五)管理式医疗
了解国外管理式医疗的概念和产生背景;了解管理式医疗的主要组织形式及其控制医疗费用和监督医疗服务质量的主要手段。

第十章 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考试目的
通过本章的测试,检测学生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及其保障范围、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和特点的掌握程度;对国内外意外伤害保险主要实行及其基本区别的熟悉程度;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定价因素和管理内容的了解程度;对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
考试内容
(一)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及特点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概念和保障范围;掌握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给付方式;熟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特点。
(二)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基本差别
了解国内外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主要形式及其基本产别。
(三)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定价和产品管理
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定价的影响因素;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管理的主要内容。
(四)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历史
了解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发展历程;熟悉我国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发展的现状及其发展前景和趋势。

附件一:

《万能保险精算规定》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个人万能保险和团体万能保险。

第二部分 风险保额

二、除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5%。
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此处年金保险是指提供有年金选择权的万能保险。
团体万能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
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
三、万能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万能账户及结算利率

四、万能保险应当提供最低保证利率,最低保证利率不得为负。
五、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保险设立万能账户。
万能账户可以是单独账户,也可以是公司普通账户的一部分。万能账户应当能够提供资产价值、账户价值和结算利息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万能账户进行管理和利率结算的要求。
六、保险公司应当为万能账户设立平滑准备金,用于平滑不同结算期的结算利率。
平滑准备金不得为负,并且只能来自于实际投资收益与结算利息之差的积累。
七、当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减小平滑准备金弥补其差额。不能补足时,保险公司应当通过向万能账户注资补足差额。在其他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万能账户注资。
八、万能账户不得出现资产小于负债的情况。
九、保险公司可以在万能账户中对下列不同情形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和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
(一)不同的万能保险产品;
(二)不同的团体万能保险客户;
(三)不同时段售出的万能保险业务。
按照前款要求,采用不同的结算利率或不同的最低保证利率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之对应的子万能账户。
十、保险公司在同一个万能账户中采用不同结算利率或不同最低保证利率时,对应的操作方法应当完备、合理,遵循公平性及一贯性原则。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尽量保持结算利率的平滑性。

第四部分 费用的收取

十二、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以下几种费用:
(一)初始费用,即保险费进入万能账户之前扣除的费用。
(二)死亡风险保险费,即保单死亡风险保额的保障成本。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计算方法为死亡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其他保险责任的风险保险费。
(三)保单管理费,即为维护保险合同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保单管理费应当是一个与保单账户价值无关的固定金额,在保单首年度与续年度可以不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保单账户价值一定比例的形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对投保人收取保单管理费的基础上,对每一被保险人收取固定金额形式的保单管理费。
(四)手续费,保险公司可在提供部分领取等服务时收取,用于支付相关的管理费用。
(五)退保费用,即保单退保或部分领取时保险公司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尚未摊销的保单获取成本。
十三、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的保险费由基本保险费和额外保险费构成。
基本保险费不得高于保险金额除以20,并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此处保险金额是指保单签发时的死亡保险金额。
保险公司对同一投保人、同一被保险人销售有多张同一产品的万能保单的,所有有效保单的基本保险费之和不得高于人民币6000元。
期交保险费高于基本保险费的部分为额外保险费。
十四、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投保人暂缓支付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保险费时,其中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上限应当参照该保险费原属保单年度的上限。


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上限

第一年
50%

第二年
25%

第三年
15%

第四、五年
10%

以后各年
5%



十五、额外保险费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六、期交保险费保单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七、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初始费用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
初始费用上限

人民币50000元及以下部分
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
5%




十八、团体万能保险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的上限为5%。
十九、万能保险的初始费用不得以减少保单账户价值的形式扣除。
二十、对于趸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若初始费用小于或等于零
若初始费用大于零

第一年
10%
10%

第二年
9%
8%

第三年
8%
6%

第四年
7%
4%

第五年
6%
2%

第六年
5%
0

第七年
4%
0

第八年
3%
0

第九年
2%
0

第十年
1%
0

第十一年及以后
0
0




对于期交保险费形式的万能保险,保险公司收取的退保费用不得高于保单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部分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以下比例:

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第一年
10%

第二年
8%

第三年
6%

第四年
4%

第五年
2%

第六年及以后
0




保单账户价值和现金价值(即保单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当同时列示在利益演示表上。
二十一、万能保险应当保证各项费用收取的最高水平。若不保证,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变更收费水平的方法。
保险公司不得通过费用水平调整弥补过去的费用损失。
二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的最高水平,该最高水平应当表示成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的一定百分比。
非标准体保险合同的死亡风险保险费应由保险公司根据普遍认可的精算原则确定,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十三、对于团体万能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在备案或审批的费用基础上,在本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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