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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保险经济案例:一起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的理赔案

2008-11-09 
《保险法》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刘某于2006年7月9日投保世纪理财保险保额为26.4万元,附加意外伤害2万元,身故受益人:法定;2007年7月15日投保康乃馨保险5万元,身故受益人:韩某(被保险人丈夫)。
2008年3月4日晚,被保险人被其丈夫韩某杀死在家中,犯罪嫌疑人韩某涉嫌故意杀人,被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被保险人无子女,母亲已身故,经审核受益人仅为被保险人丈夫、父亲。现被保险人父亲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在本案例中,首先要澄清几个重要的概念。
所谓法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享有保险金继承权的人。
所谓法定继承人,是指在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列为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被保险人的丈夫杀害了被保险人丧失继承权,但是被保险人父亲能否继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保险法》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投保的投连险指定受益人为法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根据《继承法》对保险金进行分配,作为受益人之一被保险人丈夫杀死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丈夫既是投连险、意外伤害险的法定继承人又是康乃馨的指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65条规定丧失受益权,属于保险合同约定免责事由,被保险入的丈夫主观上是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其行为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由此可见,我国保险法规定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事故,疾病责是健康保险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的丈夫故意杀害保险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人有权不给付相应的保险金。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指定行为而获得对保险金的期待权。所谓期待权是指要在将来才能实现的权利,在这里即意味着保险金这一金钱利益在被保险人活着的时候对于受益人未构成实际利益,只有等到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才能获得保险金。这些因素很可能引发受益人滋生谋害被保险人以获取保险金的邪念,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危害他人生命或者身体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制裁,所以犯罪人不应当从犯罪行为中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则,这在民法上的后果即为导致其受益权的丧失,同时这种行为本身也已证明该人不得取得这项权利。
被保险人的父亲是法定受益人,被保险人被杀害,其精神上受到伤害,也是受害者,应当享有保险金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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