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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自考法学概论课程串讲笔记

2008-10-03 
  一、多选题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a.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

  一、多选题

  1.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a.第一个决定性因素是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b.第二个决定性因素是奴隶制的出现

  2.法律解释的分类

  1)从解释的主体上分类

  a.正式解释

  a立法解释: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报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这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b司法解释: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千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此两机关解释如果有原则分歧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事决定。

  c行政解释:最高国农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为解释。

  b.非正式解释(无权解释)

  a学理解释:一般是指学术研究部门、文化教育部门、宣传部门、报刊等对法律所作的理论性的、法制宣传性的解释。

  b任意解释:具有私人性质的解释

  2)从解释的外延上分类

  a 扩充解释 b 限制解释 c任意解释

  3) 从解释的方法上分类

  a 文法解释 b 逻辑解释 c历史解释和系统解释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a.政治权利和自由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b.宗教信仰自由

  即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即有信仰这种宗教、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教派的自由;既有过去不信仰宗教,现在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仰宗教,现在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c.人身自由

  a人民的和身自由不受侵犯

  b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a)**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

  c公民的住宅不爱侵犯

  d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令自由和通令秘密。

  d.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e.社会经济权利

  a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

  b劳动者的休息权

  c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d物质帮助权

  f.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

  a公民受教育的权利笔义务

  b公民有进行科研、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g.妇女的权益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h.保护华侨的正当权举国和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劳动和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是以**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5.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

  g.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对公务员的考核

  考核的内容包括:

  a.德:政治思想、道德品质

  b.能:技术、业务能力

  c.勤:工作态度、效率和进取心

  d.绩:工作实绩


  7. 继承法

  1)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

  a.男妇平等原则

  b.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c.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的原则

  e.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的原则

  2)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剥夺其继承权:

  a.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b.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c.遗弃被继承人或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助情节严重的

  d.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的

  3)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

  a.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b.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

  8.合同法

  1)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即生效。但法律、法规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于办理完这些手续后生效。

  2)合同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如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形

  9.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的种类

  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了,判决维持。

  2)具体行片行为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证据不足的;

  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职权的;

  e.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0.刑事诉讼法中,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权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普通刑事案件

  c.可能判外无期徒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征事案件

  11.企业破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人已要求清偿

  c.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名词解释

  1.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报及戡 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委任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某项规范将委任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规范性文件加以规定的规范。

  3.准用性规范——是指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4.行政法律关系——中家行征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行政关系,以过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从而个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的,就成为行政法律关系。

  5.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会一定款项、特定物功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6.国家承认——是中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7.最惠国代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民的待遇。最惠国待遇一般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协定中的最惠国条款给予。

  8.国家继承——是指一国丧的其国际法律人格或者丧失一部分领土时,它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别国(一国或多国)的情况。被取代的国家称为被继承国,取代别国的国家称为继承国。

  9.保险法——调整因保险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债权人会议——是指有破产程序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11.临护——是每时为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的方面的佥权益而设置的一种对他们的行为和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12.法人——在民法上是除自然人民外的加一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民法通则规定,在我们,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务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4.民事法律行为——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司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三、简答

  1.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指国家有着比较完备的法律,国家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有根据,司法有准绳,公民活动有章可循,行为有法可依。

  2)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3)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是指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4)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是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1)社会主义**是供绝大多数人享受的**

  2)社会主义**的内容是极其广泛的,它不仅包括政治方面,而且还包括经济、文化、思想等方面。

  3)社会主义**是有物质保障的,因为它是建立在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

  3.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从实际出发

  2)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3)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4)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原则

  1)**集中制原则

  2)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精简的原则

  5.**集中制原则的国家机关组织活动的体现

  1)**集中制原则作为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在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方面,表现为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主间,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3)在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上级国家机关与下级国家机关的关系不方面,表现为地方服从中央,下级服从上级,同是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也应尊重地方和下级国家机关的意见,充分发挥它们的主动、积极性。

  6.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因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

  首先,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来看,通过**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直接反映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社会主义劳动者以及拥护社会主认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我国政权中的地位。

  其次,人人民代表大会拥有的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权力的机关。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了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代表向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

  7.新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性质与任务

  1)性质: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由过去四个阶段的聪明发展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联盟。

  2)任务:今后一个时期,爱国统一战线的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团结一切可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和法制服务,为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服务。

  8.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

  此原则有两重含义:

  1)一是公安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三面关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二是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才能分别行使侦查权、审判权、检察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些权力,如果非法行使,就是违法犯罪,就要受法律追究。

  9.简易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案件进行审判时所适用的比第一审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

  1)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时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由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

  1)对贪污可能判决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外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0.调解的原则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民间纠份和民事案件,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

  2)调解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自愿,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不得强迫双方或任何一方达到调解协议。调解书发给双方娄事人后,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调解必须合法,是指既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实体法,也必须符合有关的程序法。调解可以在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中进行,但是离婚案件除外,调解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调解的,调解未能过成协议的,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不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11.民法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方法

  1)确认所有权

  2)恢复原状或返还原物

  3)排除妨碍或停止侵害

  4)赔偿损失或返还不当得利

  12.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管辖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呈案件为: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四、论述

  一。法律和经济基础的关系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的的关系是:经济基础决定法律,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1)法律的本质和特征都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反映经济基础的要求。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关系是通过阶级关系表现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是现实经济关系即经济基础的代表者。对它们来说,,维护这种经济基础是生存的根本。因此,作为它们意志集中体现的法律,必然以这种经济基础的要求为转移。

  2)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经济基础不断地从低级向高级形态发展,相应地,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法律也跟着变化。

  3)应当指出,法律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不意味着经济基础是唯一决定的因素。正因为如此,处于同一经济基础和相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上的不同国宛,法律往往呈现千差万别的情况。当然,这种交互作用都是在经济因素最终地志决定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的。

  2.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1)法律对经济基础的能动的反作用的力量,是很强大的。生产力是社会发展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法律对生产力的影响,要通过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来实现。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在当时是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那么,这种法律就对社会发展起着推动的作用,因而具有进步性。反之,如果法律所保护的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那么,这种法律就会对社会发展起阻碍的作用,因而具有保守性差或反动性。

  2)法律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是法律自身相对独立性的重要表现。


 二。我国社会主主义与共产党政策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都是实现人民**专政的重要工具。二者的关系实质上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这种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要根据党的政策来制定,是党的政策的定型、条文化、具体化。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也要熟悉和体现党的政策的精神实质。

  2)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

  3)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成为各种组织和休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4)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的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tG/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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