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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依法到庭,经认真研究本案基本事实,相关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本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白具体。被告故意违反法律规定,为第三人向原告贷款进行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出具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为,已构行政侵权,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担保权,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兹阐述代理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一、本案基本事实
为便于合议庭全面了解掌握全案事实,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具体内容(略)
二、争议问题
(一) 本案是否存在时效障碍?
(二) 被告对涉案宗地作出抵押登记及出具《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
(三) 被告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 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与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内容(略)
综上所述:本案诉讼的法律性质为国家行政赔偿,而国家赔偿包括国家行政赔偿的请求赔偿时效为两年。且应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被告明知第三人未依法取得涉案宗地土地使用权,却予以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明显违反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抵押权,由于被告违法办理虚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致使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造成原告贷款损失无法通过实现抵押权收回的严重后果。被告依法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被告的违法行政行为直接造成了原告贷款本息无法收回的后果;如果本案是由担保人提供保证,或是由他人提供财产抵押,由于债务人未依贷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可能会因损害担保人或案外提供抵押人的权益,从而使其减免相应的担保责任。但是,本案是由第三人(债务人)自已提供抵押财产。无论其如何使用贷款,对其归还贷款的义务没有任何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和《国家赔偿法》第2、4、9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则有义务赔偿由于其违法行政造成原告的损失。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律师
2013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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