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人网精心整理周X行政诉讼代理词范例:更多出色文章请查阅读书人网:www.READER8.CN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天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周伟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审查了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的整个过程。现根据法庭调查时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贵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方并未向法庭和原告方提供非“基本农田”的证据,来证明是非基本农田,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且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则江津区政府无权利做此批复。
二、千姿湖水库灌溉工程设施农用地属于建设用地。江津区政府被诉批复无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此分类中明确规定水库水面,人工拦截汇积而成的总库容≥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属于建设用地,根据《重庆晋愉峰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中可知,该水库工程总库容为86.072万m3显然大于10万m3应该属于建设用地。水工建筑用地,也就是批复所指的水库灌溉工程设施农用地即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属于建设用地。并且“国土资发【2010】155号通知”规定农业园区涉及永久性设施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因为水库及其附属设施是永久性设施,所以水库及其附属设施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是建设用地,要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所以江津区政府无批复权限。属于越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三、退一步讲即使该水库灌溉工程设施是附属设施农业地江津区政府有批复权限,但是江津区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不严,违反法定程序,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江津区政府作出批复的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文件(P3)在关于附属设施用地中规定“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而江津区政府的批复中批准工程的附属设施农用地为0.9103公顷,即13.6545亩,以远远的超过了10亩的限额。
2、乡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都未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查表上加盖单位公章。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文件(P6)规定以上三个部门都要在申报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此前提下江津区政府还做此批复,是严重的程序违法。且乡镇(街道)农林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国土资源管理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重庆市江津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中没有盖章,我们无法对意见的真实性进行确定,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九款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可以看出重庆市江津区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核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3、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不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中(P13)规定农用地审核程序是“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申报,县级审核”“县级农业部门应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况。”而在设施农用地申报审查表上这些审核内容都没有涉及,没有进行论证。以上做法显然也违背了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中的规定。
4、该批复的作出的依据违反了先申请后审批的原则。在用地申请中,慈南村民小组在2012年12月16日才同意上报,在此之前乡镇农林服务中心(2012年10月16日)、乡镇国土资源管理(2012年10月17日)、乡镇政府(2012年10月17日)以及区农业管理部门(2012年10月25日)都已经作出同意的意见。未经上报,上级部门的意见都已经出具,显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且有证据显示从2012年4月份该申请中涉及的土地都已经遭到破坏了。(2012年7月14日土地被破坏的照片)根据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文件(P5)中规定的乡镇政府在收到设施建设方案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资源管理所、农林服务中心进行现场踏勘,在未获得审批前就动工,这种行为怎么能通过乡镇政府的初审。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悠远绵长的华夏文明也源于农业的发展。民以食为天,国以农为本,农以地为主。土地是直接为人类生产生活所利用的重要自然资源,是农民最基本的劳动对象和经营基础,也是农民生存的物质基础。土地被视为了民生之本、农业之基。土地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曾有句名言——“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作为一个国家的全民所共有,理应成为一个国家全体人民共同的财富,而绝不能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
综上所述,被告在作出江津府地【2012】278号时,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求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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